現在有的物業不作為:一、物業明明是服務機構,卻把自己當成了行政機構、執法機構,高高在上,本末倒置,業主沒有監督權、批評權、建議權等。二、管好管差都是一個收費標準,而且還要逐年提高,這不合乎商業運作。“商品”就應該按質量付費。
建議實行:年終考核制,由業主評價,A等的,下一年按標準的百分之百收費;B等的,按90%;C等的,按80%;D等的,按70%;E等的,按60%……如果這樣實施,物業管理的質量肯定會空前提高,業主與物業才會相敬如賓,業主支援、配合物業的管理工作的積極性將會更高……讓“質”與“價”同等,您同意嗎?
回覆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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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農夫山拳有點閒3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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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春韻劉姥姥
你提的問題很好。我同意。
你的問題應該交到你們當地政府有關部門。
你的建議有政府部門出面就解決了。
我這是業主,我只能配合物業。
我只能做好我自己。安時繳納物業費。
小區住著你我他搞好小區靠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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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銳眼說小區
此提問應分兩個部分。一個是物業服務公司,一個是業主。
就業主來說,相信絕大部分是同意。但就物業公司來說,他提出的一些問題,會讓操作者一時無法回答。
題主提的這個設想,現實中操作起來還有一定的難題,不知題主的具體可操作性方面有什麼方案。
物業公司會提的問題是:一、如果物業公司同意了,到年終考核才按等級收費,那麼物業已經服務一年了,即使等級出來了,那誰能保證考核結果出來後,全小區的業主在短時間內就交費完畢?誰來保證交費率?如果很多業主一直拖著不交,該如何執行合同?二、誰來考核評定這個等級?
因此,上述方案一直是設想中,一直未能得到推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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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講道理的小老頭
對物業進行業績考核本是好事。也是正道,業主與物業的矛盾的兩方雙方各說各的理,不能為據。就象運動場上的兩隻球隊,對錯不能由雙方決定,只對物業考核,不對業主考核,有失公平公正,要公正要有第三方的裁判進行,裁判的標準各級政府的物業服務標準細則標準化對應的是物業服務收費標準,物業服務夠幾級標準,應按合同約定的標準收費,對物業服務不到位給業主造成損失的除賠償外,還要交罰款,對業主考核,以業主公約、業主守冊為準,處理方法,罰款,和例入失信名單。對雙方考核的單位,象質監局一樣。檢驗考核有標準,標準以物業管理條例,物業服務標準,和物業收費標準,房屋使用手冊,業主公約,及各部委的相關檔案為基礎,進行程式化,表格化考核年審等。檢驗機構要有政府的權威性,有代表性,有公信力。
客觀公平的考核,是個大難點。考核很難擺脫人情和某些阻力的影響,真正的客觀公平的考核,很可能會成為不穩定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