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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法律和生活

    《譚談說》

    這個問題屬於現實問題,不屬於法律理論了。 應該是買賣房屋過程中賣方人反悔了,最後買房人起訴,用判決書去辦理的過戶。

    現在的問題是對方不騰房,買房人雖然取得了辦理了過戶登記,但是住不進去。

    所以接下來要解決的就不是房屋買賣糾紛,而是騰房糾紛(返還原物)。

    還是從法律和實踐兩個方面來講。 從法律方面來說,不動產權屬以登記為準,你已經辦理了過戶,現在屬於房屋的所有權人,有排他使用、處分房屋的權利,其他人不得干擾。意思就是房東現在住的房子是你的,如果他不走,可以申請法院執行,限期搬走,現實中確實有就賴著不走的,當時是請執行法官帶了法警,並通知了管片派出所,最後把原房主請出去了(過程很曲折,比較費力)。 房款可以提存到法院。

    實踐中,如果原房主已經搬出去了,但是怕被騷擾的話,要去管片派出所,社群或者街道,以及物業那裡做好工作,帶著自己的房產證去,以防真的出現問題的話,大家不明就裡,自己的合法權益得不到保護。

    供參考。

  • 2 # 鄧海峰律師

    既然已經向法院申請執行:

    對於房東不收款問題,直接向法院提存應付房款;

    對於拒不交房問題,要求法院責令對方交房,如果對方住在房子內,涉及強制騰房的話,那就比較複雜,因為需要法院組織人員強制騰房,包括院長批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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