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就美國法(UCC)補充幾點:
1(1)雖然美國法認為合同違約責任類似於嚴格責任,即賣方即使沒過錯也應該為違約造成的損失負責,但UCC裡仍有“不可抗力例外”,即若出現合同雙方在訂立合同時未預見到的情況而造成合同無法履行,則合同取消,雙方均不承擔賠償責任。
(2)&(3)按照UCC中Perfect Tender Rule的規定,貨物買賣合同中,若賣方在約定的合同履行時間內未能按時交付合同所約定的貨物,那麼,不論“瑕疵”多麼微小(如延遲交付,或者貨物質量和合同約定不符,或者數量不符等),買方可選擇拒收(即取消合同並要求損害賠償),或者選擇收貨並要求賠償差額(即合同金額減去實際運達貨物的價值)。
直接損失是指:
間接損失(consequential damages):
以訂立合同時雙方所能夠預見的違約可能造成的間接損失為限。
著名判例是,一診所所只有一臺X光機,壞了,送到修理廠修理。修理廠晚了7天才修好,導致該診所在那7天不能開業,造成大額損失,於是診所起訴修理廠要求賠償這7天的損失。但法院認為,由於訂立合同時診所沒有向修理廠提及它只有這麼一臺X光機,晚修好一天就會造成一天的損失,所以修理廠當時並不知道也沒理由預見到其違約可能造成如此巨大的間接損失,所以被告修理廠不必賠償該損失。反過來說,如果修理廠當時知道這個情況,那麼它就應當承擔診所的間接損失,當然,修理費用就可能會高許多(修理廠大概會另外買份保險的吧)。
我就美國法(UCC)補充幾點:
1(1)雖然美國法認為合同違約責任類似於嚴格責任,即賣方即使沒過錯也應該為違約造成的損失負責,但UCC裡仍有“不可抗力例外”,即若出現合同雙方在訂立合同時未預見到的情況而造成合同無法履行,則合同取消,雙方均不承擔賠償責任。
(2)&(3)按照UCC中Perfect Tender Rule的規定,貨物買賣合同中,若賣方在約定的合同履行時間內未能按時交付合同所約定的貨物,那麼,不論“瑕疵”多麼微小(如延遲交付,或者貨物質量和合同約定不符,或者數量不符等),買方可選擇拒收(即取消合同並要求損害賠償),或者選擇收貨並要求賠償差額(即合同金額減去實際運達貨物的價值)。
直接損失是指:
間接損失(consequential damages):
以訂立合同時雙方所能夠預見的違約可能造成的間接損失為限。
著名判例是,一診所所只有一臺X光機,壞了,送到修理廠修理。修理廠晚了7天才修好,導致該診所在那7天不能開業,造成大額損失,於是診所起訴修理廠要求賠償這7天的損失。但法院認為,由於訂立合同時診所沒有向修理廠提及它只有這麼一臺X光機,晚修好一天就會造成一天的損失,所以修理廠當時並不知道也沒理由預見到其違約可能造成如此巨大的間接損失,所以被告修理廠不必賠償該損失。反過來說,如果修理廠當時知道這個情況,那麼它就應當承擔診所的間接損失,當然,修理費用就可能會高許多(修理廠大概會另外買份保險的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