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覆列表
-
1 # 法律知道
-
2 # 瀋陽律師曾強
首先勞動者嚴重違紀,並非是影響勞動者帶薪年休假的法定理由,帶停年休假除勞動者違反法定事由或勞動者主動放棄,否則任何剝奪該項權利的行為都是違法的。以下詳細分析:
以前用人單位會依據此規定解除,但該勞動紀律的參照以前的《企業獎懲條例》等規定但這些規定,隨著時間的流逝,現在該失效了。《勞動合同法》出臺後,將該條規定進行修改,第三十九條規定,勞動者具有下列行為,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其中第二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
這一條修改的意義在於,讓發揮企業中的工會的作用,單位要規範,就必須要有詳細的規章制度,必須做到獎懲有依據,而該制度還必須經工會透過的,否則用人單位單位制定的是沒經過大家認可的,是不具有約束力的。
帶薪年休假是國家為了調動勞動者積極性,在全國範圍實施的一項勞動制度,也是體現憲法中勞動的休息權的一種表現。但如果無論什麼情況下都享有同樣的休息權,那也不不公平的。國家除了保護休息權的同時,還需要必須具有公平性,所以帶薪年休假的規定中,也規定了幾種情況下勞動者不享有,比如,勞動者工作性質特殊,享受寒暑假,本來休息時間是很長的,或者長時間請病假事例的(詳細請看帶薪年休假條例第四條)除了以上的規定之外,還有一種情況,勞動者自己不願意休息的,即然是勞動者的權利嘛,當然是可以放棄的,但前提必須是自願放棄的,如果存在違悖真實意願的情況也是不受法律保護的。
根據《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4條的規定,勞動者嚴重違紀並不屬於不得享受當年的年休假法定情形,從法律層面是不能得到法定帶薪年休假作廢的結論。同時帶薪休假是勞動者休息休假權利,無正當理由不能隨意剝奪勞動者休息權。
如果用人單位剝奪勞動者年休假又不支付年休假工資的,依據《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7條的規定,勞動保障部門應當責令限期改正;對逾期不改正的用人單位,除責令該單位向勞動者支付年休假工資外,用人單位還應當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