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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海風116067626

    裝修押金問題,也算是物業管理類糾紛中的常見問題之一。

    首先說,物業公司有無權力向業主收取裝修押金,這是個爭議點。

    《物業管理條例》相關規定是,業主需裝修房屋的,應當事先告知物業公司。物業公司應將房屋裝修中的禁止行為和注意事項告知業主。

    就是說,在國家層面上的相關法規中,並無明文規定物業公司可以向業主收取裝修押金(或保證金)。

    而在實踐中,各地對於該問題的具體規定不同,有些地區嚴禁物業公司以各類名義向業主收取裝修押金或保證金的行為,一經發現,嚴厲查處。

    而也有些地區,出於對房屋建築結構安全的角度考慮,允許物業公司向裝修業主收取1000-3000元不等的裝修押金。但是必須要簽訂《裝修管理協議》,協議中對於該押金的收取金額,退還方式及時間等等要有明確約定。

    那麼就出現了題主問題中的現象,即便業主在裝修過程中沒有破壞房屋承重結構等違規行為,物業公司仍以種種理由拒絕退還押金,由此引發的糾紛頻發。

    實際上,多數物業公司的目的是以該押金相制約,要求業主繳納物業費,或者乾脆動員業主將押金折算為同期的物業費。那麼在這種情況下,對於業主來說,也是可以接受的。

    如果物業公司純粹是為了佔有業主的押金而拒不退還的話,那無疑是嚴重的違約違規行為了。

    業主可以向房地產行政部門或價格部門投訴反映,要求其介入處理。

    也可以違約之訴提起訴訟,不過這種方式週期相對較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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