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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之舟職讀

    什麼是代通知金:指用人單位在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或終止勞動合同時應該提前一個月通知的情況下,如果用人單位沒有依法提前一個月通知的,以給付一個月工資作為代替。 支付代通知金的適用情形: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注意:代通知金適用的具體條件,就是《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的三種情況,用人單位才有責任支付一個月的代通知金。不要認為只要是解除合同沒有提前一個月通知,就應當支付一個月的代通知金。

    要注意的關鍵問題是職工嚴重違紀的定性問題,作為用人單位必須做到以下幾點:公司的規章制度內容和程式都合法,內容不能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國家政策條例、行業管理規定規範、社會公序良俗等,而且要組織學習後職工簽字認可;2.違紀員工行為根據公司的規章制度規定明確屬於公司的嚴重違紀,有明確的量化或評判標準; 3.有充足的證據且要員工簽字確認。

    代通知金的支付標準: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前12個月的月平均工資,包括基本工資、還包括加班工資、津貼、補貼、獎金等工資性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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