插線板可以帶上火車,插線板禁止攜帶物品。《鐵路旅客運輸規程》中規定: 第五十二條下列物品不得帶入車內: 1、國家禁止或限制運輸的物品; 2、法律、法規、規章中規定的危險品、彈藥和承運人不能判明性質的化工產品; 3、動物及妨礙公共衛生(包括有惡臭等異味)的物品; 4、能夠損壞或汙染車輛的物品; 5、規格或重量超過本規程第五十一條規定的物品。 為方便旅客的旅行生活,限量攜帶下列物品: 1、氣體打火機5個,安全火柴20小盒。 2、不超過20毫升的指甲油、去光劑、染髮劑。不超過100毫升的酒精、冷燙精。不超過600毫升的摩絲、 髮膠、衛生殺蟲劑、空氣清新劑。 3、軍人、武警、公安人員、民兵、獵人憑法規規定的持槍證明佩帶的槍支子彈。 4、初生雛20只。擴充套件資料《鐵路安全管理條例》中規定:第六十五條 鐵路運輸企業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鐵路行業監督管理部門的規定,對旅客及其隨身攜帶、託運的行李物品進行安全檢查。 從事安全檢查的工作人員應當佩戴安全檢查標誌,依法履行安全檢查職責,並有權拒絕不接受安全檢查的旅客進站乘車和托執行李物品。 第八十條 鐵路監管部門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資訊通報制度和運輸安全生產協調機制。發現重大安全隱患,鐵路運輸企業難以自行排除的,應當及時向鐵路監管部門和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報告。地方人民政府獲悉鐵路沿線有危及鐵路運輸安全的重要情況,應當及時通報有關的鐵路運輸企業和鐵路監管部門。 第八十一條 鐵路監管部門發現安全隱患,應當責令有關單位立即排除。重大安全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應當責令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人員、裝置,停止作業;重大安全隱患排除後方可恢復作業。 第八十二條 實施鐵路安全監督檢查的人員執行監督檢查任務時,應當佩戴標誌或者出示證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礙、干擾安全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履行安全檢查職責。
插線板可以帶上火車,插線板禁止攜帶物品。《鐵路旅客運輸規程》中規定: 第五十二條下列物品不得帶入車內: 1、國家禁止或限制運輸的物品; 2、法律、法規、規章中規定的危險品、彈藥和承運人不能判明性質的化工產品; 3、動物及妨礙公共衛生(包括有惡臭等異味)的物品; 4、能夠損壞或汙染車輛的物品; 5、規格或重量超過本規程第五十一條規定的物品。 為方便旅客的旅行生活,限量攜帶下列物品: 1、氣體打火機5個,安全火柴20小盒。 2、不超過20毫升的指甲油、去光劑、染髮劑。不超過100毫升的酒精、冷燙精。不超過600毫升的摩絲、 髮膠、衛生殺蟲劑、空氣清新劑。 3、軍人、武警、公安人員、民兵、獵人憑法規規定的持槍證明佩帶的槍支子彈。 4、初生雛20只。擴充套件資料《鐵路安全管理條例》中規定:第六十五條 鐵路運輸企業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鐵路行業監督管理部門的規定,對旅客及其隨身攜帶、託運的行李物品進行安全檢查。 從事安全檢查的工作人員應當佩戴安全檢查標誌,依法履行安全檢查職責,並有權拒絕不接受安全檢查的旅客進站乘車和托執行李物品。 第八十條 鐵路監管部門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資訊通報制度和運輸安全生產協調機制。發現重大安全隱患,鐵路運輸企業難以自行排除的,應當及時向鐵路監管部門和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報告。地方人民政府獲悉鐵路沿線有危及鐵路運輸安全的重要情況,應當及時通報有關的鐵路運輸企業和鐵路監管部門。 第八十一條 鐵路監管部門發現安全隱患,應當責令有關單位立即排除。重大安全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應當責令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人員、裝置,停止作業;重大安全隱患排除後方可恢復作業。 第八十二條 實施鐵路安全監督檢查的人員執行監督檢查任務時,應當佩戴標誌或者出示證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礙、干擾安全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履行安全檢查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