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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愛昭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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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瘦龍
鄰居土地糾紛找誰解決
農村建房土地糾紛問題,主要有以下四種處理方式:
一、和解。即你們自行協商解決。你們是民事糾紛的主體,你們對爭議的事項享有充分的處分權能。是否行使處分權能、何時行使處分權能以及以何種方式行使處分權能概由你們自行決定。
二、調解。你們可以委託村委會依據一定的社會規範(習慣、道德、法律等規範),在你們之間溝通訊息,擺事實明道理,促成你們相互諒解、妥協,從而達成最終解決糾紛的合意。
三、仲裁。所謂仲裁是指在仲裁庭的主持下,在民事糾紛雙方當事人的參與下,依法對民事糾紛居中審理並製作一定法律文書平息衝突的方法。仲裁屬民間性質。仲裁的基礎是當事人的合意。也就是說,提交仲裁必須以雙方當事人同意為前提,否則,仲裁程式不能啟動。在通常情形下,仲裁庭成員也由當事人選任。
四、訴訟,即“打官司”。相對於人民調解、當事人自我平息、單位(或部門、社群)處理和仲裁機制而言,民事訴訟是典型的公力救濟形式。這種公力救濟的最大特點是具有特殊的法律強制性。民事訴訟還是國家處理民事糾紛的最有效也是最後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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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黎瑞兵
農村鄰居宅基地糾紛第一時間告訴村支兩委,讓他們出面解決,村幹部是農村最基礎的據有法律效力的一層基層組織,他們調解的宅基地糾紛是有權威性的,村幹部代表村集體,他們對宅基地的使用權有更清楚的記錄,劃分宅基地宅基地有明確的規定和許可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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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鄂東大軍哥
鄰居間的宅地糾紛應該首先由當事人之間協商共同解決達到協議,達不到共識的情況下雙方必須出示自己的房宅土地使用證去當地鄉鎮土管局確認,如有不服從人民政府處理,可向人民法院起訴來判決宅地的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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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新農人壯鄉妹
鄰居宅基地有糾紛,首先各家宅基地都有宅基地使用證,上面都有界線註明,具體面積,可到當地村委會和國土資源管理所請求調解,鄰居之間和氣生財,讓出3尺又何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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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碭山梨小子
鄰居之間宅基地糾紛的話,我覺著應該是先找村幹部協調處理,如果村幹部調解不好,再找當地司法部門來解決,那要是這樣還不能解決問題,那就只有打官司這一條路了,最後等待國家法律的公正裁決。不過我覺著,不到迫不得已的情況下,該是不打官司最好,鄉里鄉親,低頭不見抬頭見,不要把關係搞得太僵,俗話說,遠親不如近鄰不是嗎?小小的建議,僅供參考,希望對您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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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90後農村創業者
你好,根據你們的情況來看。如果是土地權屬糾紛,先向當地鄉鎮人民政府申請確權,對確權不服可以法院起訴;如果是其他糾紛,可以找村委會調解處理或者直接起訴到法院。但是我建議你們嘗試可以去找土地部門,再不行才去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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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鄉村文遠
當事人之間因宅基地發生糾紛的,可以先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前,任何一方不得改變土地利用現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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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使用者104074065547
找鄉鎮土地管理所。宅基地再土管所,是有備案的,包括面積、四至長度,只要找土管所,對鄰居各邊界,實際測量,找出原因,協商解決,化解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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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眼鏡人蔡哥
標準回答,鄰里宅基地出現糾紛解決找誰?我覺得首先應該找村支書來協調,鄉政府也可以,農村宅基地的劃分是有一定的依據的不是說誰想佔有就是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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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糾紛在農村很常見,有不少人認為只要有糾紛就去找法院,其實這是不對的,並不是什麼糾紛法院都有權處理。遇到宅基地糾紛該找誰解決呢?下面我們一起來了解下。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宅基地糾紛可分為兩大類:一類是因權屬(包括所有權和使用權)不明引起的案件。按《土地權屬爭議處理暫行辦法》第2條、第4條、第29條和《土地管理法》第16條的規定,當事人就宅基地權屬發生爭議的,由人民政府處理;當事人對政府處理不服的,可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這類案件不屬法庭管轄。另一類是因侵權或隨意處分宅基地引起的民事案件,這類案件屬法庭管轄。
涉及土地問題引起的糾紛應該如何處理呢?
1.首先你要證明這塊土地你有使用權,而證明的辦法只有一個,那就是土地權屬證明。因為土地是不動產,其權屬證明在中國是登記制,當事人必須持有土地權屬證明才能證明你對這塊土地有權利。頒發土地權屬證明是政府的權力,沒有取得這個證明前,是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
2.如果雙方都有土地權屬證明,只是土地邊界有交叉、界限不明等引起的糾紛,應當先由政府確定邊界,這也是法律賦予政府的行政權力。
宅基地糾紛在農村很常見,有不少人認為只要有糾紛就去找法院,這是不對的,並不是什麼糾紛法院都有權處理。法院受理涉及土地及相鄰關係的民事案件範圍主要為侵權糾紛、排除妨礙糾紛、或者返還原物糾紛。《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條第一款明確規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如果只是土地使用權爭議,根據法律規定,法院無權處理。
關於農村宅基地糾紛立案時應當把握的問題
1.對原告資格的審查。原告應當是與爭議宅基地有直接利害關係,即對該宅基地直接主張權利或因他人對其合法使用的宅基地實施了侵權行為而訴請人民法院保護的人。在原告提起侵權之訴時應當提交宅基地使用證。
2.對被告資格的審查。(1)被告與原告所主張的權利有直接的法律上的利害關係,例如全部或部分佔有爭議宅基地的人;(2)妨礙原告合法使用宅基地的人,例如,越界建房的人、阻止他人施工的侵權人等。
3.是否屬於法院主管的宅基地糾紛。首先,審查是否屬於行政案件;其次,審查有無其他不屬於法院管轄的情況,如: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將其使用的國家或集體所有的土地給單位職工建造私房,職工為建房用地發生糾紛的。另外,最高人民法院(90)民法字第2號的批覆規定:“行政機關對土地爭議的處理決定生效後,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對方當事人不應以民事侵權案向法院起訴,應向行政機關提出申請,該行政機關依照《行政訴訟法》第六十六條的規定,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或依法強制執行。”在具體執行這一批覆時應當把握,如果當事人所提侵權事項是處理決定未涉及的則應當立案受理。
4.宅基地案件按專屬管轄的原則應當由宅基地所在地法庭或法院受理。把握立案時的審查只是根據原告的訴稱作程式上的審查,並不做實體上的審查。經審查符合立案條件的立案受理,不符合條件的告知當事人到有管轄權的部門處理。堅持起訴的,裁定駁回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