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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卞莊子

    1、交通費一般以送醫院就診,檢查治療和轉院治療過程實際的交通費結合交通條件而定。主要包括必要的車船費,抬搬費,急救費等,按照當事人實際必需的費用計算,應當以正式票據為憑。正式票據是指國家承認的能夠作為報銷憑證的稅務發票和收費收據,包括正式發票、汽車票、火車票、輪船票、飛機票、計程車發票以及過路費收據等。

       2、交通費賠償標準, 按照參照侵權行為地的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的車旅費標準支付交通費。但是,也要根據受害人的實際情況和救治的實際需要,靈活予以掌握。乘坐的交通工具以普通公共汽車為主,在特殊情況下,可以乘坐救護車、計程車等,但應當由受害人說明使用的合理性。乘坐火車的,應以普通硬座火車為主,特殊情形下,需要乘坐軟座、臥鋪的,也應當容許,但應當由受害人說明其合理性。在緊急情況下,還應當允許乘坐飛機,也要由受害人說明其正當理由。

       3、受害人或其陪護人員使用私家車的費用。在前往治療或轉院中使用私家車作為交通工具的,應賠償其正常的實際支付的費用,如相應的、合理的燃料費、停車費、過路費等。

       4、有關憑據應當與就醫地點、時間、人數、次數相符合。索賠交通損失費時,有人隨意開價,有的則是當時忘記保留髮票,事後用連號發票充數,與就醫地點、時間、人數、次數不相符。當事人只有保留有效證據,法院才容易確認。

      5、 交通費支出的範圍:1)、受傷後送到醫院時的交通費用;2)、是在轉院治療或者到外地治療時支出的交通費;3)、參加救護的人員的交通費;4)、護理人員的交通費。

      6、醫生出診的交通費。由醫生到受害人處出診的,如果出診的交通費已經納入醫療費中,那麼,受害人從醫療費中得到賠償,無需再納入交通費中。如果並未計入出診費中,而是由受害人另行支付,則該支出應按交通費予以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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