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條件的可以申請更改,副標題中的情形不符合更改條件。
依據《中國公民民族成份登記管理辦法》
第七條 公民民族成份經確認登記後,一般不得變更。
未滿十八週歲的公民,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申請變更其民族成份一次。
(一)父母婚姻關係發生變化,其民族成份與直接撫養的一方不同的;
(二)父母婚姻關係發生變化,其民族成份與繼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
(三)其民族成份與養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
年滿十八週歲的公民,在其年滿十八週歲之日起的兩年內,可以依據其父或者其母的民族成份申請變更一次。
擴充套件資料
申請更改材料:
《中國公民民族成份登記管理辦法》第九條 未滿十八週歲公民申請變更民族成份,需提交以下證明材料:
(一)書面申請書;
根據生父(母)的民族成份提出變更申請的,書面申請書應當由直接撫養的一方簽署;根據養父(母)的民族成份提出變更申請的,書面申請書應當由公民養父母共同簽署;
根據繼父(母)的民族成份提出變更申請的,書面申請書應當由與公民共同生活的生父(母)與繼母(父)共同簽署。申請之日公民已年滿十六週歲的,申請人應當徵求公民本人的意見。
(二)公民本人的居民戶口簿及公民的養(繼)父(母)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三)依據生父(母)的民族成份申請變更的,需提供離婚證明;依據繼父(母)的民族成份申請變更的,需提供生父(母)與繼母(父)的婚姻關係證明;依據養父(母)的民族成份申請變更的,需提供收養證明;
(四)如居民戶口簿不能體現父母子女關係的,需提供公民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出具的父母子女關係證明;
(五)其他相關證明材料。
濱州市民族宗教事務局-國家民委 公安部令第2號:中國公民民族成份登記管理辦法
符合條件的可以申請更改,副標題中的情形不符合更改條件。
依據《中國公民民族成份登記管理辦法》
第七條 公民民族成份經確認登記後,一般不得變更。
未滿十八週歲的公民,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申請變更其民族成份一次。
(一)父母婚姻關係發生變化,其民族成份與直接撫養的一方不同的;
(二)父母婚姻關係發生變化,其民族成份與繼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
(三)其民族成份與養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
年滿十八週歲的公民,在其年滿十八週歲之日起的兩年內,可以依據其父或者其母的民族成份申請變更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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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更改材料:
《中國公民民族成份登記管理辦法》第九條 未滿十八週歲公民申請變更民族成份,需提交以下證明材料:
(一)書面申請書;
根據生父(母)的民族成份提出變更申請的,書面申請書應當由直接撫養的一方簽署;根據養父(母)的民族成份提出變更申請的,書面申請書應當由公民養父母共同簽署;
根據繼父(母)的民族成份提出變更申請的,書面申請書應當由與公民共同生活的生父(母)與繼母(父)共同簽署。申請之日公民已年滿十六週歲的,申請人應當徵求公民本人的意見。
(二)公民本人的居民戶口簿及公民的養(繼)父(母)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三)依據生父(母)的民族成份申請變更的,需提供離婚證明;依據繼父(母)的民族成份申請變更的,需提供生父(母)與繼母(父)的婚姻關係證明;依據養父(母)的民族成份申請變更的,需提供收養證明;
(四)如居民戶口簿不能體現父母子女關係的,需提供公民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出具的父母子女關係證明;
(五)其他相關證明材料。
濱州市民族宗教事務局-國家民委 公安部令第2號:中國公民民族成份登記管理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