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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劉豔成都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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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清風普法
依據《勞動合同法》第39條規定,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同時,中國《刑法》規定,刑罰分為主刑和附加刑。主刑分為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分為罰金、剝奪政治權利、沒收財產。
如果勞動者被追究刑事責任,屬於《勞動合同法》第39條規定的情形,因此公司是可以和他解除勞動合同的。但解除勞動合同必須履行通知義務並辦理一定的手續,不能認為是自然解除,否則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仍然是有勞動關係的。《勞動合同法》第50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根據題主詢問的情況,單位應該通知小李解除勞動合同,並辦理解除勞動合同的相關手續,否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仍然存在勞動關係。
你這個問題是什麼意思?公司還是勞動者?是解除合同的書寫,還是遞交方式?
第三十九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員工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用人單位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最好是書面通知本人解除勞動合同,採用登報及快遞方式達到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不能送達可以在用人單位公告,保留證據。(成都勞動爭議工傷律師網:劉豔律師,從業十多年,經辦案件上百起,編寫中小學法制教育類圖書《法制與禁毒》《禁毒教育讀本》等三十餘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