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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4109655147041

    治安案件的處理屬於行政處罰,依據行政處罰法和治安管理處罰法,治安案件的處理可以適用簡易程式、普通程式、治安調解,具體流程包括:

    (1)簡單程式:對案情簡單、因果關係清楚、行為人承認違法事實,處以警告或者50元以下罰款,或者罰款超過50元而對處罰人沒有異議的現行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可以適用當場處罰。

    (2)普通程式:

    ①立案:受理治安案件要先立案。

    ②傳喚。公安機關對違反治安管理的人,需要傳喚的,使用傳喚證。對於當場發現的違反治安管理的人,可以口頭傳喚。對無正當理由不接受傳喚或者逃避傳喚的,公安機關可以強制傳喚。

    ④取證。公安機關收集證據材料時,有關單位和公民應當積極予以支援和協助。詢問證人時,證人應當如實反映情況,詢問應當作出筆錄。證人經核對認為無誤後,應當在筆錄上簽名或者蓋章。

    ⑤裁決。經訊問查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的,依照本條例的有關條款裁決。

    裁決應當填寫裁決書,並應立即向本人宣佈。裁決書一式三份。一份交給被裁決人,一份交給被裁決人的所在單位,一份交給裁決人的常住地公安派出所。單位和常住地派出所應當協助執行裁決。

    對違反治安管理的人,公安機關傳喚後應當及時訊問查證。對情況複雜,依照本條例規定適用拘留處罰,訊問查證的時間不行超過二十四小時。

    (3).治安調解:對因民間引起的糾紛打架鬥毆或損毀他人財物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情節輕微的,公安機關可以調解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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