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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陽光魯寧

    根據《特殊車輛警報器和標誌燈具管理辦法》之規定,只有特種車輛可以使用警報器和標誌燈具或使用證,它包括: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其他的一律禁止安裝或持有該使用證。

    一、審批條件:

    1、警燈警報器使用證年審:使用證辦理後每兩年年審一次。使用證持有人應在該行政許可有效期滿前向交警支隊交通秩序科提出申請並提交以下材料:

    ①車輛行駛證影印件;

    ②填寫《警燈報器使用證年審表》,並加蓋單位公章。

    2、變更使用證相關內容:若因車輛變更、更新、單位名稱變更等實際原因,確需更換原使用證的,需提交以下材料:

    ①變更後車輛行駛證影印件;

    ②原車輛警燈警報器使用證原件;

    ④重新填寫《警燈警報器使用證申請表》,註明使用性質並加蓋單位公章。

    二、、申請警燈警報器使用證需要的材料:

    申請單位應向公安局交警支隊提出書面申請(加蓋單位公章),並提交以下材料:

    1、車輛行駛證影印件一份;

    2、填寫《警燈警報器申請表》一張(要求註明申請理由並加蓋單位公章)。

    三、審批流程:

    1、車輛單位需要辦理警燈、警報器使用證的,應當向所在轄區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提出申請,領取審批表。

    2、初審工作由各轄區交警大隊負責,由秩序管理部門對車輛的檢驗情況、違法記錄、車容車況進行查驗。符合辦證條件的報送負責秩序管理工作的大隊長審批。

    3、區交警大隊初審後,報長春市交警支隊秩序處複核,符合條件後報主管支隊長審批。

    4、審批合格後,由秩序處辦證視窗辦理《警燈、警報器使用證》、進入微機存檔,登記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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