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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布古影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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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依山傍水758
遺產開始繼承的時間,簡單地說,就是從被繼承人死亡開始即發生繼承。但繼承不等於分割和實際取得遺產。因為實際生活中,很多情況下,不可能被繼承人一死亡,即分割遺產。特別是父母中有一人去世,子女為了生存的父或母有安全的生活環境,一般是不會立即分割房屋等遺產的,此時只要被繼承人不表示放棄繼承,即表示已接受遺產。原父母的共有房屋和其它共有財產應視為已屬生存的父或母和子女的共同財產。所以這裡去世的父或母的遺產不再適用繼承糾紛三年的訴訟時效。今後因分割這部分遺產而引起糾份的訴訟時效適用普通侵權訴訟時效。至於一些非正常死亡者遺產繼承時間的發生按繼承法和有關司法解釋之規定履行。
1、繼承從被繼承人生理死亡或宣告死亡時開始。失蹤人被宣告死亡的以法院判決中確定的失蹤人死亡的日期為繼承開始的時間;
2、相互有繼承關係的幾個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確定死亡先後時間的,推定沒有繼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繼承人的,如幾個死亡人輩份不同。推定長輩先死亡,幾個死亡人輩份相同,推定同時死亡,彼此不發生繼承人,由他們各自的繼承人分別繼承。
正確認定繼承開始的時間,具有重要意義:
1.它是遺囑和遺贈生效的時間。
2.它是確定被繼承人遺產實際內容的時間。
3.它是分割遺產和放棄繼承權效力應溯及到的時間。
4.它是法律上的期待繼承權轉化為現實繼承權的時間。
5.它是確定繼承人範圍的時間。
6.它是20年最長權利保護期的起算時間,因繼承發生的民事糾紛,從繼承開始之日起,超過20年的不得再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