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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業藥師同執業醫師、護士一樣,是在取得資格後經過註冊獲得的執業身份。執業藥師是在取得《執業藥師資格證》後,在醫療機構或者其他機構辦理執業註冊後獲得的藥師執業證。
根據《執業藥師註冊管理暫行辦法》第三條規定,持有《執業藥師資格證書》的人員,經向註冊機構申請註冊並取得《執業藥師註冊證》後,方可以執業藥師身份執業。同時第二十三條規定,持有《執業藥師資格證書》的人員未經註冊,不具有執業藥師身份,不得從事執業藥師業務活動,其所出具的與執業藥師業務有關的證明,均屬無效。
當他們註冊後,便可以執業藥師的身份進行執業,進行藥師活動,也就是成為了藥劑師。根據《執業藥師註冊管理暫行辦法》第四條的規定,執業藥師按照執業類別、執業範圍、執業地區註冊。執業類別為藥學類、中藥學類;執業範圍為藥品生產、藥品經營、藥品使用;執業地區為省、自治區、直轄市。
執業藥師是具備藥物知識的人員經營藥品的執業證明和資格,執業藥師沒有等級,只要經過國家考試,經過藥監局註冊就可以。 藥劑師等級分為主任藥師、副主任藥師、主管藥師、藥師。 。藥師只有考取執業藥師資格才能具備執業的資格,否則就不行。 藥劑師工作內容如下: 1、指導和參加藥品調配工作; 2、負責藥品檢驗鑑定和藥檢儀器的使用保養,保證藥品質量符合藥典規定; 3、配合臨床研究,製作新藥及中草藥提純; 4、檢查毒、麻、限、劇、貴重藥品和其他藥品的使用、管理情況,發現問題及時研究處理,並向上級報告; 5、按照處方為顧客配藥,並且向顧客說明如何服用等相關事項; 6、回答病人和其他專業醫務人員的諮詢; 7、從事研究、開發並參與醫藥產品的生產製作,負責新藥產品的醫效實驗,對新藥進行生產質量監控等一系列工作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