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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國民阿濤啊

    諒解書前提造成受害人傷害,應當寫明賠償已達成協議,並且實際賠償結束,如果沒有致受害人傷害則無需要表述,但諒解書的重點要表達清楚受害者已經諒解,同時受害人請求免予追究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刑事責任。

    調解書內容

    首部,依次寫明下列事項:

    1、標題和編號,標題寫明“調解書”,並在其右下方寫明文書的編號。

    2、申請人欄內寫明申請人的名稱、姓名和地址;有代理人的寫明代理人的姓名、單位和地址等。

    3、在被申請人欄內,寫明被申請人名稱、姓名和地址;有代理人的,寫明代理人的姓名、單位和地址等。

    擴充套件資料:

    刑事諒解協議因涉及到刑事法律的相關問題,具有一定的公法的性質,故有的國家透過司法機關對諒解協議的內容進行監督。

    例如,法國《刑事訴訟法》第41-1條之補充規定,刑事諒解發生在檢察官公訴之前,調解決定權在於檢察院,檢察機關對於刑事調解的適當性進行審查。德國《刑事訴訟法》第155條a項規定,在適當的情形下,檢察官與法官應促成和解,但不得違反被害人明示的意思。

    而中國的刑事諒解在實踐中司法機關的監督是缺位的,若容許被追訴者可以花錢求刑、受害方漫天要價,即滿足了金錢的數額就予以諒解,否則就不諒解,勢必弱化國家的刑罰權。因此,我們在強調諒解協議公法性時,限制就成為一種必然,即諒解協議的核心要求——賠償數額,應當受到一定的限制。

    堅持“填平損失原則”,受害人應當被告知“不得從賠償中獲利”,即諒解協議中金錢和勞動服務的總和應等於實際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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