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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麻辣火星

    先不管法律怎麼規定的,咱們也不是律師,具體的咱們也不懂,也不敢問。不過既然題主提了這個問題,還有有興趣說一下自己的觀點的。

    咱們的法律是保護弱勢群體的,是講道理的,但是也不盡然健全,俗話說清官難斷家務事。

    這個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了,如果有確鑿的證據證明女方是為了騙婚而結婚,那麼財產就不會分給他,包括房產,如果離婚她只能帶走她自己的收入。如果房子是男方買的,或者共同購買,男方婚內出軌,那麼在離婚財產分割的時候,就比較傾向女方。如果是男方獨資購買的,女方國內出軌,那麼女方一分也分不到,共同購買的,財產分割就傾向男方。

    總之呢,法律應該保護弱勢的一方,對過錯方要懲戒。如果感情破裂,可以儘早提出,和平解決,不要耽誤對方。拖著對方,自己出軌就必須得到嚴懲,讓他(她)一分錢帶不走。

    當然,我說的只是個人的一些看法,不代表法律觀點,也不代表大眾觀點。

    如果夫妻都沒有出軌,只是感情破裂了,我覺得應該規定個期限,比如5-10年(事實夫妻),不能是那種結婚以後聚少離多,總共見不了幾次面的,正常生活的夫妻,不管誰出資購買的房產,那麼和平分手,財產就應該平分,沒有誰貢獻大這一說,過日子,雙方都有付出,不是賺錢多貢獻就大。這樣約束了求財的一些歪心思,也一定程度約束了一些出軌行為。

    希望法律也可以逐漸完善到這個程度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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