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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6264144058043

    我們在法律條文中所看到其表述法律規則的情況也是頗為不同的,具體而言,大致有以下幾類突出的情形:

    1.一個完整的法律規則由數個法律條文來表述。

    2.法律規則的內容分別由不同規範性法律檔案的法律條文來表述。3.一個條文表述不同法律規則或其要素。

    4.法律條文僅規定法律規則的某個要素或若干要素。(三)法律規則的分類 1.授權性規則和義務性規則 所謂授權性規則,是指規定人們有權做一定行為或不做一定行為的規則,即規定人們的“可為模式”的規則。它又可分為權利性規則和職權性規則。所謂義務性規則,是指在內容上規定人們的法律義務,即有關人們應當做出或不做出某種行為的規則。它也分為兩種: (1)命令性規則。(2)禁止性規則。

    2.確定性規則、委任性規則和準用性規則 所謂確定性規則,是指內容本已明確肯定,無須再援引或參照其他規則來確定其內容的法律規則。在法律條文中規定的絕大多數法律規則屬於此種規則。所謂委任性規則,是指內容尚未確定,而只規定某種概括性指示,由相應國家機關透過相應途徑或程式加以確定的法律規則。所謂準用性規則,是指內容本身沒有規定人們具體的行為模式,而是可以援引或參照其他相應內容規定的規則。

    3.強行性規則和任意性規則 所謂強行性規則,是指內容規定具有強制性質,不允許人們隨便加以更改的法律規則。義務性規則,職權性規則屬於強行性規則。所謂任意性規則,是指規定在一定範圍內,允許人們自行選擇或協商確定為與不為、為的方式以及法律關係中的權利義務內容的法律規則。在權利性規則中,有些屬於任意性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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