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31日,中國裁判文書網公佈一個民事判決書,案號為(2020)內0702民初3141號,內容涉及理財產品無法兌付,起訴後法院判決客戶經理承擔賠付責任。
該涉事公司為普信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旗下理財產品於2020年2月起開始逾期,該投資者原為普信旗下P2P普惠家的客戶,經過普信客戶經理的推薦,於2019年購買了40萬元中恆信達的保理產品。
由於普信產品逾期嚴重,近1年來無法兌付。造成該客戶的40萬元投資款及利息48624.25元到期後仍然無法回款,故將中恆信達、以及理財經理起訴至法院。
該案件中,原告王某(投資者)在普信資產(旗下P2P平臺叫普惠家)投資P2P理財產品。2019年3月30日,被告鄂某、包某的強力推薦,並向原告出具承諾書,承諾:“如按合同投資到期日公司不能返還本金與利息。客戶經理鄂某與妻子包某將共同賠付王某投資到期後的本金和利息。如投資到期本金和利息正常兌付,此次承諾書自動作廢”。
當日,原告向中恆公司賬戶匯款400000元,購買該公司的保理產品。合同約定的投資到期後,中恆公司沒有按時兌付本金和利息,與原告於2020年3月24日又簽訂了補充協議,約定延長回購期限至2020年6月1日。補充協議約定的投資到期後,該公司仍未兌付本金和利息,原告訴至法院。
法院一審判決,確認公司無法支付,而客戶經理和客戶簽署過保證協議。故理財經理需要承擔保證責任。這就意味著,客戶經理先替公司支付客戶40多萬元的投資本息。
12月31日,中國裁判文書網公佈一個民事判決書,案號為(2020)內0702民初3141號,內容涉及理財產品無法兌付,起訴後法院判決客戶經理承擔賠付責任。
該涉事公司為普信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旗下理財產品於2020年2月起開始逾期,該投資者原為普信旗下P2P普惠家的客戶,經過普信客戶經理的推薦,於2019年購買了40萬元中恆信達的保理產品。
由於普信產品逾期嚴重,近1年來無法兌付。造成該客戶的40萬元投資款及利息48624.25元到期後仍然無法回款,故將中恆信達、以及理財經理起訴至法院。
該案件中,原告王某(投資者)在普信資產(旗下P2P平臺叫普惠家)投資P2P理財產品。2019年3月30日,被告鄂某、包某的強力推薦,並向原告出具承諾書,承諾:“如按合同投資到期日公司不能返還本金與利息。客戶經理鄂某與妻子包某將共同賠付王某投資到期後的本金和利息。如投資到期本金和利息正常兌付,此次承諾書自動作廢”。
當日,原告向中恆公司賬戶匯款400000元,購買該公司的保理產品。合同約定的投資到期後,中恆公司沒有按時兌付本金和利息,與原告於2020年3月24日又簽訂了補充協議,約定延長回購期限至2020年6月1日。補充協議約定的投資到期後,該公司仍未兌付本金和利息,原告訴至法院。
法院一審判決,確認公司無法支付,而客戶經理和客戶簽署過保證協議。故理財經理需要承擔保證責任。這就意味著,客戶經理先替公司支付客戶40多萬元的投資本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