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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7915811187964

    這是法律的倒退,嚴重剝奪了公民的自主權!公民對自己民事行為的選擇有自主決定權,選擇權,同時自願承擔風險,不知這樣的違背憲法的法條是如何出籠的,應該修改了。

  • 2 # 美好的一天157112594

    公民打官司,訴訟代理人,律師和公民應該是平等。訴訟人委託代理人應當本著自願委託,自願接受委託,有償或無償服務,是委託人和受委託人之間的事。公權不必干涉。不分律師和公民代理。彰顯社會法治公平公正。普及公民法律知識。法律不是掌握在法官·律師·手裡的法律,而是全體公民掌握的法律。

  • 3 # 手機使用者6343823322

    陳著特的回答是錯誤的,當事所在社群推薦的公民,民訴法並沒有說無說只有推薦同村、同一單位內的公民。這是有法理依據符合實情,如某村不都具有相當法律知識人,如果強制只能委託本村民,那就不利於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有強當事人所難之嫌。所以新修改民訴法也有沒有明確規定只能委託本村、本單位內的人。

  • 4 # 大美西域胡楊57312731

    公民代理,就目前說,還未見有禁,法無@民主與法制社 @民主與法制社 禁止,即可為。第二,民事代理與民事訴訟代理,在民法總則中,也無禁止規定。第三,雙方誠實守信,公平議定收費與否,收多少,是雙方的權利,義務,公權,有必要干涉,查糾嗎。法是公器,是社會規範的指南,只要有公民,自學常識,訴訟規則等,也是為社會公平,公正,正義出力。

  • 5 # huangShang

    對於請不起律師的弱勢人民群眾合法權益的公平保護,國家應當重點考慮,立法敞開廉價法律資源扶助大門。否則有失公平正義,有失穩定和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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