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不可以的!
按照正常的流程是銀行放款,將資金放給買房人,此時買房人的賬戶是被凍結的,嚴格來講是這筆貸款被凍結,賬戶上的其他資金還可以使用。銀行會在一個工作日內,往往都是幾分鐘內將資金以受託支付的形式將資金轉賬至賣房人賬戶。
這樣的設計是有一定的理由的。銀行的貸後管理上最重要的一條就是關於貸款用途的管理。銀行透過受託支付的形式,將資金轉到賣房人賬戶,就相當於落實了借款人的資金用途確實是用於買房。
關於受託支付銀行與這樣兩條規定:
以上兩條,觸犯任何一條就都需要進行受到支付。
除了驗證資金用途的合規,還有流程的合規。銀行先把錢放出去,再把錢轉出去,這是有先後順序的。如果違反了這一順序,那就屬於逆流程辦理業務。如果被監管查到的話,就會讓銀行出具情況說明。
在資金流轉的過程中,逆流成的事情經常發現,因為他需要客戶的貸款賬戶內有資金才行。可是在檔案簽署上逆流程的事件卻經常出現。
因為銀行往往在客戶申請業務時,也就是沒有拿到審批透過的批覆時,就已經簽署了空白的借款合同。但借款合同的簽署日期應該在批覆之後,銀行以及中介人員會經常把這兩個日期搞混。
按照題目所說,你透過自有資金把錢轉給賣房人,說明你是有錢的,既然有錢,為什麼要從銀行貸款?銀行都會問這樣一個問題,這是對資金渴求度、借款意願真實性的一個評估。
有的人說了,正是因為銀行放款速度太慢,賣房人已經等不及了。如果再不給賣房人錢,買房人可能就違約了。針對這種情況,我有兩點建議分享給大家:
這是不可以的!
按照正常的流程是銀行放款,將資金放給買房人,此時買房人的賬戶是被凍結的,嚴格來講是這筆貸款被凍結,賬戶上的其他資金還可以使用。銀行會在一個工作日內,往往都是幾分鐘內將資金以受託支付的形式將資金轉賬至賣房人賬戶。
這樣的設計是有一定的理由的。銀行的貸後管理上最重要的一條就是關於貸款用途的管理。銀行透過受託支付的形式,將資金轉到賣房人賬戶,就相當於落實了借款人的資金用途確實是用於買房。
關於受託支付銀行與這樣兩條規定:
消費貸款金額超過30萬以上的(經營類貸款是50萬,公司類貸款是100萬),必須要使用受託託支付。可以明確約定支付物件的,必須要進行收購支付。以上兩條,觸犯任何一條就都需要進行受到支付。
除了驗證資金用途的合規,還有流程的合規。銀行先把錢放出去,再把錢轉出去,這是有先後順序的。如果違反了這一順序,那就屬於逆流程辦理業務。如果被監管查到的話,就會讓銀行出具情況說明。
在資金流轉的過程中,逆流成的事情經常發現,因為他需要客戶的貸款賬戶內有資金才行。可是在檔案簽署上逆流程的事件卻經常出現。
因為銀行往往在客戶申請業務時,也就是沒有拿到審批透過的批覆時,就已經簽署了空白的借款合同。但借款合同的簽署日期應該在批覆之後,銀行以及中介人員會經常把這兩個日期搞混。
按照題目所說,你透過自有資金把錢轉給賣房人,說明你是有錢的,既然有錢,為什麼要從銀行貸款?銀行都會問這樣一個問題,這是對資金渴求度、借款意願真實性的一個評估。
有的人說了,正是因為銀行放款速度太慢,賣房人已經等不及了。如果再不給賣房人錢,買房人可能就違約了。針對這種情況,我有兩點建議分享給大家:
如果是購買二手房,在與賣房人簽訂購房合同時,要儘可能的將尾款付清日期拉長。因為銀行的政策是不穩定的,有時候一到年底可能就不放款了。真是迫不得已,必須要給賣房人錢,那就需要和賣房人再簽訂一份協議。協議內容為:如果銀行把貸款發放給了賣房人,賣房人需立即或者幾個工作日內將資金轉移給買方。有了這個協議就不怕賣房人拿著錢跑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