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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花散人

    任何時候都可以解除勞動合同,關鍵在於你有沒有做好支付經濟補償金或經濟賠償金的打算。

    當然了,如果是勞動者有過錯的情況下,勞動法賦予了用人單位無償解除權,這個可視為用人單位用工自主權。因而,不產生經濟費用。

    但是,如果勞動者無過錯的情況下,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要承擔違約責任,以經濟補償金或者經濟賠償金作為懲罰。

    顯然,題主說的這種情況,勞動者是由於身體疾病導致的不勝任工作。勞動者不具有主觀故意性,而且因為生病狀態下,勞動者更需要工作報酬來維繼生活,此時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合同,無異於落井下石,是非常不人道的。顯然,法律也不允許。這種情況下,根據《企業職工患病和非因工受傷醫療期規定》應該給予不低於3個月的醫療期,並支付一定的醫療期待遇(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醫療期後仍未康復,不能從事原來的工作或另行安排的工作的,此時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要支付經濟補償金0.5個月,同時還需要支付不低於6個月的醫療補助費,重病或絕症的要支付9-12個月的醫療補助費。可怕吧?

    當然,還有一種簡單粗暴的方法,就是直接違法辭退,如果勞動者申請仲裁的話,單位需要支付經濟賠償金1個月工資,而且當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話,單位還得給他復職,如果客觀情況導致無法復職的話,還可能面臨賠償勞動者醫療期待遇的風險。還是很可怕吧?

    還有一條上策就是,跟勞動者協商解除,約定支付一定補償費用後雙方的勞動關係終結,同時讓他主動寫辭工書,這個是最理想的結局了,沒有之一,當然,你牛逼的話或者勞動者傻逼的話,你還有可能“勸退”他而不需要任何費用的,這個基本就是看運氣了。

    綜上,你看見了,對於醫療期內的員工解除合同多辛苦。所以,作為一名專業的HR,我建議你,在錄用新員工時,一定要制定好錄用條件和任職資格,特別是一定要有針對性的體檢,避免將患病、懷孕、傷殘的員工招錄進來。否則就是,請神容易送神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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