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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1996婚遷《帶兒子入戶》並分田地也時亨受隊裡分紅,2007年城鄉一體化土地租賃岀去,2012年兒子應徵入伍戶口登出,一切分紅正常領取,2013年我離婚,2014年兒子退伍戶口回遷隊裡《單獨戶口》,分紅照舊,2017年孫子出生。孫子戶口落戶兒子的戶口本上《一樣為農民》,並排隊等待政府的分房。2017年12月更換隊長。新隊長宣佈孫子無權亨受隊裡的分紅。理由1:我離婚了《意思是,我是婚遷入戶的,離婚就沒靠的了》。理由2:兒子不是土生土長的本地人《所以孫子不能亨受分紅》民約中提到的是新生兒的父母離婚才不能亨受分紅,我離婚我可是奶奶,而且不在一個戶口本,要求土生土長是否有地域歧視,二十多年的戶口難道成了空中雲? 請問:下列圖中沒有經過上級有關部門審批的民約合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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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列表
  • 1 # 一朵浪花17

    合情不合法。

    合情是因為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村民委員會有權商量集體土地分配,村委會只要透過三分二成員同意有權調劑農村集體土地分配權。因為有法律賦予的這個權力,很多農村村委會分配土地就自己制定各種土政策。農村集體土地附加的紅利太多,有些村為維護本村利益,集體制定區域保護霸王條款,有的村制定女子外嫁取消土地分配權,有的村制定外來戶無靠沒分田資格等等,實質上就是區域保護主義限制外入戶和遷出戶享有本村集體土地福利為本村人爭取更多土地福利並得到全村大部分村民擁護,這些土政策於情於理還是說得通的。

    違法是因為不符合國家土地管理法和土地承包法。農村土地除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農民集體所有。農村土地所有權屬集體不屬農民,1978年農村土地改革以承包方式包給農民個體,承包期限為三十年,18屆三中全會農村土地改革確立為三權分置,所有權和承包權和流轉權三權分置。土地管理許可權是土地管理部門及縣人民政府,對農村農民土地改革進行了土地確權。只要跟村集體簽訂了土地承包合同不到期限被取消土地承包資格可以向上一級管理部門投訴,農村土地糾紛可以找人民政府調解。農村村民委員會的霸王條款還是要受比它更高級別的管理部門約束的。土地確權後村民委員會是無權取消承包權的,沒有簽訂承包的農民村民委員會透過本村會議商量並透過村民三分之二表決是有權分配農戶土地的。剛出生嬰兒不分土地村民委員會有這權力的,但取消己經分配不到承包期限那就是違法的。

    現在農村都取消農民身份了,農村農民都成農村居民了,土地承包期滿後政策變化說不清,以後合作社形式存在。農村土地權不屬農民屬農村集體所有。爭農村土地就是爭農村土地福利待遇。新型農村土地流轉,土地所有權和承包權牽涉更多土地利益。你也可以往國土局反映,跟鄉人民政府反映你個人情況。

    我個人沒幹這方面工作,對農村土地工作不熟悉,你這個跟村規民約無關,這是村委會涉及農村土地分配的土政策,土地所有權不屬農民個體的屬農村集體所有,土地管理歸國土局和人民政府管轄範圍,不滿本村委會土地分配調劑可以往上投訴,但打官司你勝算不大。解答不好請多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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