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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小小童小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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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法重情深
現在夫妻因感情不和離婚的越來越多,在離婚中,夫妻雙方對財產的爭議也較大,有時候為了財產問題鬧得不可開交。
但是也有一些夫妻非常開明,抱著好聚好散的心理,都能夠互諒互讓。特別是在離婚中有一些男方,表現得非常大度,有時候會主動放棄分割共同財產。
那麼在離婚中,夫妻有一方放棄財產的,如果雙方達成了離婚協議,會不會有效呢?
一般情況下,夫妻對於自己的財產都有處分權。一方對自己的財產放棄或者是贈與他人都是一方的權利,只要不違背法律禁止性的規定,都是有效的。
並且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夫妻雙方訂立的離婚協議中分割財產條款也是一種合同行為。只要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不存在欺詐、脅迫或其他行為,那麼該條款也是有效的,應受到法律保護。
所以夫妻在離婚協議中,一方自願放棄財產,在法律上說是允許的。
但是也有一些特殊的情況:如夫妻一方為了逃避債務而放棄財產的,以及其他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等等,這都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權益,對於這樣的約定是無效的或者是可撤銷的。
不過,夫妻雙方應當在離婚協議中心存善意,只要不違背法律和公秩良俗,離婚協議中約定了一方放棄財產的,都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當然有效,只要不違反法律不違反個人意願的協議都有效,什麼都能返回契約神經何在,協議的意義何在?必須有效肯定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