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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明辨是與非

    就你說的“工傷賠償金”分配問題,依據《工傷保險條例》及相關的規定,回答如下:

    首先,因工傷而獲得的利益,叫工傷保險待遇,不叫賠償金。其原因是單位為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是一份法定的義務,職工出現工傷後,社保部門按條例規定的專案和標準支付費用既是義務,也是工傷職工的權利。因此叫“待遇”不能叫“賠償”。

    其次,職工出現工傷後,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是職工個人,而不是職工的近親屬。因此,不存在向親屬分配工傷保險待遇費用的問題。

    第三,職工出現工亡後,才有其近親屬按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卹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的情況。其中:

    1、第二項供養親屬撫卹金一項是按工亡職工生前供養的、無生活來源的近親屬,且按其生前工資的比例支付,具體標準為:(1)配偶每月40%;(2)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3)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這裡需要說明的是,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卹金之和,是不應高於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的。當然,對工亡職工生前沒有供養、自己又有來源的近親屬,是不能領取供養親屬撫卹金的。

    2、喪葬補助金、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兩項,這兩項費用不是遺產,因而一般只是參照繼承範圍和繼承順序,由近親屬來分配,當然也可以不按此來處理的,只要能平衡各方利益:(1)工亡職工的配偶、父母、子女為第一順序,一般平均分配額度;(2)只有在工亡職工沒有前一範圍內的近親屬時,才由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等第二順序,也一般平均分配。

    第四、還有一種情況也不應遺漏。條例規定,禁止用人單位使用童工,但用 人單位使用了童工,並造成童工傷殘、死亡的,前者由該單位向童工給予一次性賠償,由其監護人來保管其賠償,並不得挪作他用;後者,參照上述第三種情況來處理。遇到這種情況,有一個賠償標準,就是不得低於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

    因此,你提出的這個問題,只能在職工工亡或童工死亡的情況下,才能由近親屬分配其獲得工傷保險待遇或參照工傷保險待遇獲得的一次性賠償金。也只有在童工死亡的情況下,才叫賠償金,並有其近親屬來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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