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個工地上上班。這家勞務公司和我簽訂的是一個臨時用工合同。約定了工作地點,勞動紀律。工資報酬按天計算。工作性質,工作崗位。我現在已經工作了三個月了,有80個工天。臨時用工合同能當成書面勞動合同用嗎?我可否向這家勞務公司主張沒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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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鄉野犟大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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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龍醒
不籤合同了麼,臨時合同就是臨時合同,勞動合同就是勞動合同,人家都跟你說了是臨時工作你咋要雙倍賠償,要沒有臨時合同到有點可能,但你們簽訂的就是臨時合同那還能說啥。
.正式人員,也就是在編人員,簽訂的是聘用合同,並且2002年就開始實行,這次改革只不過把以前的條例寫入法律,即《事業單位管理條例》,條例裡規定了,正式人員簽訂聘用合同,與單位確立人事關係,即編制關係。 2.臨時工簽訂的叫勞動合同(不是聘用合同),與單位確定的是僱傭關係(不是人事關係),待遇按照《勞動法》。 3.樓上說同工同酬的問題,明顯是不懂法律。臨時人員簽訂勞動合同,待遇受《勞動法》調控,在編人員簽訂聘用合同,待遇受《事業單位管理條例》調控,二者屬於不同的法律的調整物件,而同工同酬是《勞動法》提出的,也就是同工同酬調整的物件是臨時工,而不是在編人員,所以在編人員與臨時工待遇是不一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