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覆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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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sosoI臻禧攝影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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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人像寫真手冊
根據《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和第十款規定,為個人學習,欣賞或者研究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對設定或者陳列在室外公共場所的藝術品進行臨摹,繪畫,攝影,錄影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當應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並且不得侵犯作權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權利
臨摹的標準為
因此透過這件事情希望以後在你臨摹攝影作品的時候可以事先告訴作者,一般來說攝影師還是很願意自己的攝影作品被臨摹的。並且在成品後加上原作者的姓名和原件的名稱。這樣做才是合理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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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洪光軍1
應該說算侵權,或者說算比較輕微的侵權,說具體一點就是根據別人的攝影作品作為素材進行了二度創作。這時,明智的做法應該是及時聯絡該攝影作品的作者,說明自己所作的全部過程,雙方依據《版權法》作協商處理,如果自己的畫作有經濟報酬(獎金和稿酬),應拿出一半給攝影作者,以求得攝影作者的諒解,如此有誠意的做法,很有可能求得攝影作者的授權,那麼,就是一種最理想的結果了。
首先由幾個問題需要明確:1,藝術本身並沒有專利可言,你能看到的事物,別人也能看到;換句話說,就算你是抄襲的,臨摹的作品,在油畫這一個領域內,你是屬於二次創作。(賴皮的說法)2,從尊重藝術創作的角度來看,你如果獲得了拍攝者的授權,那麼你就算是獲獎了,也無可厚非,如果沒有獲得授權就採用他人成果進行二次創作,在非盈利性質下,也不構成侵權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