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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圓寧

    見危不救入刑是不合理的。救與不救,這是一個人的道德問題,不是法律問題。現在討論的不是見危救與不救的問題,而是要加大打擊對那些惡意碰瓷者和被救扶後反而敲詐,誣賴做好事,做善事,見義勇為的那些壞人。要將那些惡意碰瓷和敲詐,誣陷別人的人給予入刑,並加大處罰力度,還社會一個正義與公平。讓那些碰瓷的,誣賴的,敲詐的無容身之地。法律是主持公平的,保護正義的。如果社會上再也沒有碰瓷的和“扶不得”,“扶不起”,“不敢扶”的人和事發生,社會也就和諧了,見義勇為的人也就多了,“見危不救”的現象也就不會發生了。

  • 2 # 三人行有我為師

    見危“救”還是“不救”?

    十三屆全中國人大三次會議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相關規定:因保護他人民事權益使自己受到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民事責任,受益人可以給予適當補償。沒有侵權人、侵權人逃逸或者無力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請求補償的,受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因自願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解讀:現實中因救人反被告的事件多次發生,“扶不扶”“救不救”一度困擾公眾。民法典明確了侵權人和受益人的各自責任,同時也明確了見義勇為者依法不承擔民事責任,有助於杜絕“英雄流血又流淚”的現象。

    這是符合人道精神,道德標準和法治社會要求的。

    至於,“見危不救入刑”無知乎?蹭熱度乎?

    《刑法》是規定了什麼是犯罪行為,以及犯罪行為應該收到什麼刑罰的法律。

    犯罪最本質的特徵是嚴重的社會危害性。

    什麼身份的人見危不救,見什麼危不就會造成“嚴重的社會危害性”呢?

    反思一下,委員的知識文化素質有待提升啊!

  • 3 # 零點拾韻

    理想很豐滿,現實很骨感。不知道這位委員是經過了怎樣的“深思熟慮”,想出這麼一個驚天地泣鬼神的議案。我想問問這位委員:如果你自己不會游泳,看到有人掉河裡,你會跳下河去嗎?

    見義勇為是一種美德,當然值得提倡、值得鼓勵。但是如果超出能力範圍,我建議還是不要冒險,那樣只能增加受害面積。還是開頭說的,看到落水者,施救與否?如果自己都不會游泳,那隻能是又增加一位遇難者。

    話說回來,自己是游泳健將,是不是要強制性去救呢?我看也未必。人家作為家裡的頂樑柱,想到自己的家人,心裡難免有顧慮,誰不怕出意外呢?人之常情,我覺得無可厚非!

    如何遠離“危”,從源頭杜絕才是正道

    所有的事故都是有原因的,事故無法兩種:物的不安全狀態和人的不安全行為。比如爬出六樓的小女孩,我們說他們家窗戶是不安全的,沒有杜絕小女孩爬出去;他們家大人是又責任的,沒有照看好自己的小孩。如果家長能提前預判這種危險,那這起未遂事故是不可能出現的。

    結束語

    見義勇為值得鼓勵,值得提倡,但是我捫心自問,如果碰見遲到歹徒,我是沒有勇氣上去的,如果碰見落水者,我是沒有勇氣下去的。因為我有家人,我不敢去冒這個險。如果是你,會怎麼辦呢?

  • 4 # 每日講法

    站在普通人的角度看,確實是不能強迫一個人去行善,比如說著名的“彭宇案”。但其實,中國刑法對於見危不救的相關規定,並不是單純是大家理解的“跌倒老人該不該扶”的問題,而是不作為犯罪,比如說其中最典型的“遺棄罪”,這不也是一種見危不救的情形嗎?

    1.法律明文規定的義務。例如:乙要自殺,甲看見了不阻止,若雙方素不相識,雖然違背道義,但甲沒有救助的義務,即便乙死亡,甲也不構成犯罪;但如果甲和乙是夫妻關係,法律明文規定夫妻雙方之間存在相互扶助的義務,若甲不實施救助行為,特定情況下可能構成不作為的故意殺人罪。

    2.對於危險源有監管和控制的義務。例如:警察有制止犯罪的義務,消防員對火災有滅火的義務,若違反義務,可能構成相應的瀆職犯罪。

    3.合同行為產生的義務。例如:保姆對小孩有照看的義務,救生員對於溺水的人有救助的義務,若是見危不救,也有可能成立不作為的故意殺人罪。

    4.先行的危險行為引起的義務。例如:將鄰居的7歲小孩帶去危險的地方,則對其會產生照看義務,因為是行為人實施了行為,當小孩產生危險時,必須救助。

  • 5 # 雲做衣裳風做餐

    委員建議“見危不救入刑”這個問題,在於首先搞清楚見危怎麼救?這涉及兩個問題:第一、若是遇有歹徒在傷害他人的時候,你在見危救他人之時自己被歹徒傷害到……由誰負責出全部救治醫藥費?另外,你見危在救他人的之時失手將歹徒傷害到了或致死,那麼涉嫌產生的經濟責任和刑事責任由誰來承擔?這裡面涉及見危救助他人之時還涉及“自身防衛”的問題,是否“能夠無任何條件限制地進行自身防衛”而無防衛過當之說?!若是想建議見危不救而入刑,那麼你不妨建議“防衛無限制”才能夠達到見危入刑——否則就是空談誤人!

    第二、既然建議“見危不救入刑”,那麼你對激勵機制的建議是什麼?是否在見危救助他人而被其歹徒傷害到後自己負責醫藥費?若是被歹徒致死……是否補助2萬元見義勇為費用後的由此產生的其他所有費用均有其家人承擔?附加舉例:目前碰瓷者幾乎常態化,為什麼不建議碰瓷者入刑?為什麼要對碰瓷違法者調節?當人們看到碰瓷者無成本在違法而沒有受到懲治,你卻建議將守法人士列入見危不救入刑的黑名單進行懲治,這是否意味著失去建議的“本味”?

    建議還是應當建議重新塑造“真正道德”以及給予真正道德“真正”相應的一切法律支援,才能夠讓人們做到無需建議“見危不救入刑”而有可能真正能夠得到在法律支援下的無限制自身防衛的救助他人的一切行為實施而無後顧之憂的顧慮!

  • 6 # 朕總是這樣

    中國社會自秦漢至明清,歷代律法都設立了“見危不救罪”。《睡地虎秦墓竹簡》的記載顯示,在秦朝,如果一戶人家進了盜賊,主人呼救,四鄰聽到後不加施救的話,將會被治罪。《大清律例》也規定,“強盜行劫,鄰佑知而不協拿者,杖八十。”

    宋朝關於“見危不救罪”的立法尤其周詳,《宋刑統》規定:“諸鄰里被強盜及殺人,告而不救助者,杖一百;聞而不救助者,減一等;力勢不能赴救者,速告隨近官司;若不告者,亦以不救助論;其官司不即救助者,徒一年。”根據這一立法,如果你的鄰居被強盜搶劫,他向你求救,你袖手旁觀,那麼你將被處以“杖一百”的刑罰;其他聽到呼救聲而不施救的人,則處以“杖九十”之刑;如果你迫於情勢,無法救援,比如盜賊人多勢眾,而你這邊“人少或老小羸弱”,可以豁免上前施救的責任;但你必須立即“報警”,報告附近的政府部門,否則還是要負見危不救的罪責;如果接警的政府部門沒有立即展開救援,也將被問責,處“徒一年”之刑。這裡有兩點值得我們留意:其一,政府部門見危不救的責任大於平民;其二,平民在“力勢不能赴救”的情況下,可免除救援之責。這兩點是我們在明清時期的立法中看不到的。

    南宋筆記小說《夷堅志》提供了一個“見危不救罪”的事例:淳熙年間(1174―1189),在浦城縣與永豐縣的交界處,有一家旅店。一日,一名嚴州商人帶著一擔絲絹前來投宿。旅店的老闆娘生性淫蕩,進入客房勾引絲絹商人。然後又回房告訴丈夫:“我發現那商人貨物不少,又孤身出門,不如??”她丈夫便假意請絲絹商人喝酒,喝到半夜,持刀殺了他。絲絹商人被刺殺時,“大叫救人,聲徹於鄰”。可是那旅店地處偏僻,周圍沒什麼人家,只有一個老漢聽到呼救聲,跑了過來。老闆娘擋住他,說:您老莫管閒事。又給了他一把絲絹。老漢得了便宜,便樂滋滋地走開了。那嚴州商人遂被殺死。後來,這起凶殺案暴露,店主夫婦一併伏誅,老漢也因為見危不救,被官府判了“杖脊”之刑。

    如果你以為“見危不救罪”是中國“封建社會”才會有的產物,那就未免有些想當然了。事實上,今日不少法治國家都立法規定了對“見危不救”的懲罰,比如法國《刑法典》曾於1994年增訂了一項“怠於給予救助罪”:“任何人對處於危險中的他人,能夠個人採取行動,或者能喚起救助行動,且對其本人或第三人均無危險,而故意放棄給予救助的,處5年監禁,並扣50萬法郎罰金。”對照一下前引《宋刑統》的規定,我們會發現,宋朝與法國,儘管一古一今、一中一西,但雙方關於“見危不救罪”的立法精神,卻是不謀而合的。是時候考慮在國家立法層面設立“見危不救罪”了。(網上覆制貼上)

  • 7 # 我是一個人的秋天

    通過法律手段綁架道德,用法律手段強迫規範人們的行為舉止,以此,來促進社會和諧,弘揚傳統美德,這個出發點也許是善意的。試想,一兒童落水,一少女被凌辱,一老人被撞危在旦夕…但路人視而不見,甚至圍觀,的確令人憤慨。但是,這裡面有許多因素存在,有社會的,有法律的,也有個人能力等方面的問題。比方說在法律不完善的情況下,你去救老人,結果被訛詐(像彭宇案)。比方說在個人能力方面,你去下水救人,但不會游泳,結果把自己也搭上了。在社會方面,改開以來由於種種原因,導致道德下滑,社會風氣變壞了,比方前二年甘肅慶陽地區,有一個女孩想不開欲跳樓,竟然有人喊"跳下去”,結果這女孩受不了刺激真跳下去了,令人婉惜也讓人憤怒。還有很多見死不救、見危不救的案例…正是這方面的原因,一些人就想改變這種冷漠甚至沒人性的現象,這種心情是可以理解的。但是,用法律代替道德是不可取的。如果一定使用法律強迫道德也會有成效,但那一定都是虛假的,不是人們的自覺行為,更不是覺悟。道德層面的修復和教化是循序漸進的,是一個綜合工程。一定不能急功近利,讓道德的歸於道德,讓法律的歸於法律。所以,這個委員的建議可以休矣!

  • 8 # 鄭重其事說社保

    每年的兩會,都會湧現出一些比較令人振奮的提案,同時也會浮現出一些讓人哭笑不得的提案,比如建議見危不救入刑這個建議。

    這位代表,哎,他對法治精神一竅不通。

    雖然我不是法律工作者,但是我也知道一個基本的道理,制定法律的目的是為了維護公平和正義,懲惡揚善,所以法律禁止大家去做損害他人和公共利益的事情。

    見危不救者並沒有去危害他人的意圖和行為,你為什麼要用法律來懲罰他。他哪裡損害其他人利益了?

    法律什時候逼著人們去做好事了?那成什麼了?強人所難嗎?法律有強人所難的意思?法律是禁止做壞事,只要人們不突破底線,不去做壞事,法律是不能干涉人們自由的。

    拋開法律問題不說,看到危險場面,我們每個人的能力不同,你怎麼能要求大家都上去見義勇為?愚蠢的衝上去損傷會更大。

    現在官方都不建議盲目的見義勇為,那樣可能會帶來更大的不良後果。比如有人當街持刀搶劫,婦女兒童、老瑞病殘能上去解圍嗎?成年男子也未必可以。有人落水,自己不會游泳,也得下去救人?

    見義勇為應該積極引導,而不是說通過強制手段讓大家去做。比如政府可以提高見義勇為的獎勵標準、增大獎勵範圍,引導大家、鼓勵大家量力而行。

    我本來想多說幾句呢,也不知道說啥好了,總之,這個委員的建議是一點可行性沒有,這個提案是我今年看到的第一個毫無可取之處的提案。

  • 9 # 碧水但映月

    如果見危不救入刑,那好心施救卻被訛詐,訛詐者該怎麼樣處理!現在應該是如何讓見危者能主動去救人,怎麼救人,救人後被訛的風險如何降低!自從南京“彭宇案”後有多少人想救卻不敢救!

    雖然我希望人人都能見義勇為,因為誰都希望自己或自己的親人遇到危險時有人能施以援手!如果是危險的造成者那必須救如果見危不救可以入刑,其他情況我反對見危不救入刑,原因:1,同造成我們的危險無關的人,他可以選擇救或不救,2,對施救者可能造成的生命或財產重大損失的人或沒有救助能力的人,比如,看到落水者,不會游泳的人不能強求下水救人!雖說救是情份不救是本份,但是我仍然希望,見危者能夠在不影響自身生命或財產安全時能施以援手!

    如果真要入刑,我覺得應該是冒著危險救人,卻被訛詐了,訛詐者才應該入刑,不僅應該入刑,還應該處以訛詐數目的雙倍罰款!一半歸國家,一半歸施救者用以彌補其經濟損失和精神補償,並且是強制執行!因為現訛詐成本太低了,而好心救人者維權成本太高!比如好心扶摔倒的老人,老人要是不講良心,好!她的醫藥費,營養費等有著落了,但是救人者呢,因為自己的好心錢財損失一大筆,可能因為維權工作沒了,還可能受他人白眼,最後要是能自證清白,訛詐者一句搞錯了道個歉完事了,施救者可能拿回自己墊付的錢都很難!

    見危不救可以不入刑,但是訛詐好心施救者的人,一定要入刑!

  • 10 # 張超律師

    這種議案實質是將見義勇為作為公民的義務,那麼當公民不履行這個義務時就追究其刑事責任。這種因為不履行作為義務而入刑的犯罪被稱為不作為犯。

    這種建議是否合理呢?可以參考一下現行刑法理論中不作為犯作為義務的來源,簡單來講,現行刑法中關於不作為犯的作為義務主要來源於兩種方式,一種是法律明文規定的作為義務,例如針對公務人員、軍人等特殊人員規定其必須履行一些法定義務,當其不履行這些義務而導致危害後果時,就有可能構成不作為犯罪;另外一種是先行行為引起了行為人的作為義務,例如帶領朋友的小孩在泳池中游泳,當其存在溺亡危險時無動於衷,那麼就可能涉嫌不作為的故意殺人犯罪。

    從上述分析看,刑法中的義務來源要麼是法定的,要麼就是自身行為造成一定危險後強制當事人必須履行的義務,這些義務來源其實都沒有超出正常人接受的範圍,也就是具有合理性。但是一旦將見義勇為規定為公民必須履行的義務,並且在其不履行時予以刑事制裁,這種立法肯定會極大衝擊公民的心裡預期,使得正常公民都會產生匪夷所思之感。現代刑事立法並不是要將所有行為都規定為犯罪,而是要將那些法益侵害嚴重的行為規定為犯罪,也就是說成立犯罪的範圍一定要有一定的合理區間。將不見義勇為規制為犯罪,實質上是對公民進行道德審判,沒有合理性,這種法律將導致任何一個人都有可能面臨刑事制裁,使得刑法過深的介入到公民生活之中,嚴重威脅到公民的自由。所以這種立法是不可取,在現代法治國家也是不可能發生的。

  • 11 # 漠北虎

    見危不救入刑,不能一概而論之!

    見危不救是近幾十年來中中國人道德滑坡最顯著的標誌之一。中中國人秉承的俠義精神,見義勇為精神,扶危濟困精神,路見不平一聲吼的精神巳很難在社會生活中見到。取代它的是冷酷無情,漠不關心,,事不關己高高掛起,甚至有人在面臨他人自殺時,冷嘲熱諷,加速當事人走向死亡!

    儘管如此,但把這種見危不救入刑還是不可取的。問題的關鍵在於這個危字怎麼定義?危的概念的內涵與外延多大?這是見危不救入刑難以解決的問題。

    本來按傳統的觀念,見危不救是道德調整的範圍,靠人道德良心的自我遣責和反醒鼓勵人們弘善抑惡。中國幾千年的傳統教育不乏這方面的教導,只是目前世風日下,金錢至上摧毀了人們心中的傳統美德!

    個人認為,見危不救入刑,條件還遠不成熟!

  • 12 # 直來直去何必隱藏

    見危不救入刑可以,但見危救了反被訛入不入刑?如果只不救入刑而被訛不入刑這只是助長了訛詐的風氣。更重要的一點是見危救助的過程中受到了傷害誰來承擔幫助救助者的責任?立法要全盤考慮各種利害關係。

  • 13 # 西域雪菊

    見危不救入刑是可以的,但是前提是要把被救者訛人的問題解決了,本來助人為樂是中華民族的優良傳統,可是近年來救人被訛時有發生,而且被揭穿了以後違法成本很低,造成現在的人不敢去施救,所以,見危不救入刑,必須解決好施救被訛的辦法。

  • 14 # 嶶旗合親斤賓

    見危不救也需要考慮到見危不救者的具體環境(比如不會游泳火災自身條件難以拯救等等)。當然也要考慮到受害方的利益,否則受害方會認為社會成員未盡責任而發起社會報復。

  • 15 # 蒲守莊

    見危不救入刑,你怎麼看?委員建議不錯,但是要分情況的複雜性,和個人的能力,適當能把不幸之事有救決定,比如一個不會游水人落水了,水很深,當你也不會游水,如救二人抱團都要淹死,傷亡更大,只有呼叫旁人會游水的人去救,才有希望,在法律上也會理解,人的思圍要開闊一些,全面一些,這是我的一點看法。

  • 16 # 國際主義老兵

    見危不救入刑這個提法太籠統。要具體情況具體對待,不能一概而論。比如說:一個老人摔到了應不應該扶,不扶不近人情,扶了有怕反咬一口,該怎麼辦?

  • 17 # 我的明天我的雨

    見危不救入刑!說的太籠統,不把法律規定的詳細,就是和稀泥,要抓你人人有罪,不抓你就潛規則橫行!比如有人落水,我不會游泳下水救不救?就是會游泳也不是誰都能救上來的,不救有罪了?

  • 18 # 使用者黑逗逗11

    見危不救入刑?建議好是好,無法界定。他說沒看見,沒聽見,或心有餘而力不足,你怎麼辦?判刑嗎?純粹開國際玩笑。應該建議誰呼救誰負責的法律機制。你既向社會呼救,你就應承擔呼救後產生的一切法律責任。而施以援手之人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只享受見義勇為的榮譽。同意此觀點請給我贊一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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