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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者提出辭職不需要任何理由,勞動者辭職是勞動法賦予勞動者的絕對權利。然而許多勞動者在辭職時,由於對《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不甚瞭解,產生諸多糾結和迷茫。現在是法制社會,每個公民應當依照法律法規約束自已的行為和維護自身的合法權利。
《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了用人單位在招用勞動者時要"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所以我們在應聘時要依法要求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以維護自身的權益。不過現實中,由於不懂法或者就業困難,很多人在用人單位不簽訂書面合同時,選擇了忍讓。
在用人單位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時,勞動者是否只能吃虧而沒有辦法了呢?
《勞動合同法》笫十四條作出了這樣的規定:"用工單位自用工之曰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己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這樣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雙倍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因此,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在提出辭職時,不僅不需繳納所謂的違約金,還應該申請用人單位支付二倍的工資。如果用人單位拒絕支付,可以透過仲裁司法等程式解決。
這裡溫馨提示
如果要走仲裁司法等程式,一定要收集用人單位與你之間存在勞動關係的證據,如工作證、工牌、工資條等。
法律明確規定可以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用工,比如非全日制用工,不在此例。
簽訂過書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辭職應當在什麼時候提出,需不需要繳違約金等問題在另篇論述。
不用的。
按理說,違約金就不應該存在的,但是一些企業為了留住人,減少損失,會以培訓費等形式,強加在勞動合同裡,再組織一次一點用都沒有而且還特別貴的課程,瞭解一下企業文化,就算是完成培訓了。最後你辭職的時候,這個錢就要交了,不然檔案什麼的就會給你扣下的,這是慣用的伎倆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