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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張仲民

    單獨隱瞞婚史能不能成為夫妻離婚訴訟中感情破裂的理由?

    這個問題,必須首先排除“隱瞞了仍然存在的婚姻關係”,而單純是指“隱瞞了過去已經終止的婚姻戀愛史”。

    因為,如果是隱瞞了仍然存在的婚姻關係,則構成法律上的重婚,不考慮現在的婚姻感情狀況直接可以認定婚姻關係無效的。

    單獨隱瞞婚史,不能成為離婚訴訟中感情破裂的理由。

    從法律上講,首先,一個人過去的婚史,是個人的隱私權。既然是個人的權利,那麼TA就有權說出來,也有權保守秘密;其次,婚姻是該夫妻倆的一種約定,而且是自締結婚姻之時,針對今後生活的一種約定,它不溯及既往。

    從當事人動機上講,隱瞞過去婚姻戀愛史,原因多種多樣,有些原因是正常的、正當的,而不屬於蓄意欺騙,例如,有些人的隱瞞過去婚史,其內心深處的動機,恰恰是出於尊重現任配偶、恰恰是出於珍惜現在的感情,珍惜現在的戀愛婚姻關係。

    雖然說,現實中大量的戀人夫妻之間,好像都以將之前的婚戀史向對方公開的做法,並以此作為加深感情、證明誠實的理由,但客觀地說,這樣的做法和要求,恰恰暴露出當事人的理性程度較低。

    當然,如果綜合其他情形,比如,夫妻感情比較糟糕,一方隱瞞婚史並且與前任配偶發生比較密切的關係,而不履行夫妻義務等等事實,並且持續時間較長,可以認定夫妻感情破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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