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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學長北楓

     試用期內,用人單位是不能隨意以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解僱勞動者的,否則,勞動者一旦提起勞動仲裁,用人單位的敗訴風險較大。根據實務中法院對用人單位舉證方面的要求,特建議如下:

      (1)將崗位的錄用條件進行明確規定,並事先告知勞動者。告知可以透過在錄用通知、應聘表格或入職登記表等表格上打印出該崗位的基本錄用條件,也可以將錄用條件寫進勞動合同,讓勞動者簽名確認。

      (2)用人部門要建立試用期的績效評估制度,明確試用期考核標準、考核方式及考核方法,根據考核標準對勞動者試用期間的表現進行考核,並將考核結果告知勞動者。

      (3)如果有績效工資,則在工資發放時應將考核結果與績效工資聯動。

      (4)建議將誠信問題作為錄用條件之一,防止入職欺詐。

      (5)特別要注意的是,用人單位以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解除勞動合同的必須是在試用期內,一旦超過試用期限,哪怕只是超過一天,用人單位也不能再以此為由解除勞動合同了。

      對於勞動者而言,避免因單位的試用期考核不合格而不被錄用,勞動者應當做到以下幾點:

      (1)熟悉崗位的錄用條件,用拍照或列印等方式保存錄用通知、應聘表格或入職登記表等表格上記載的該崗位的基本錄用條件。

      (2)明確用人部門的試用期績效評估制度,例如核標準、考核方式及考核方法,準確並及時掌握用人單位對其試用期的考核結果。

      (3)建立工作表或者寫工作日誌,記錄自己的工作進度、完成期限和工作內容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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