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3日凌晨1時40分許,大連沙河口區太原街和同泰街交會處,一名躺在馬路中央的男子遭計程車碾壓,最終死亡。事發前這名男子和同伴在洗浴中心與他人發生肢體衝突,從洗浴中心離開後被對方拽了回來,隨後被拳打腳踢繼而倒在路上,而打人者獨自離開,沒想到倒地男子遭計程車碾壓。
回覆列表
-
1 # 越過謊言擁抱妳
-
2 # 荊山一狼2
後果要與行為形成必然的因果關係。比如,打人一耳光,人卻因突發疾病死亡,這種死亡與打一耳光並不是必然因果關係,因為正常情況下一耳光是打不死人的。但是,你打人是一種過錯,這種過錯誘發了他人突發疾病死亡的後果,儘管不是直接原因但存在間接原因,這種情形構成過失致人死亡。如果是因為毆打他人直接導致他人重傷或者死亡,比如將人顱骨打骨折造成死亡,這種死亡是行為人毆打的直接後果,構成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
-
3 # 來風102781141
本人對相片中大連成的看法,除了兩個有異議之外,其他的均予以贊同。異議之處如下:
——律師認為,不論屍檢結果如何,打人者都得承擔主要責任,這樣看法就不正確。如屍檢認定打人者沒在造成死者輕傷以上的危害結果,被打之人當時沒有倒地,或者倒地後又能站起來行走,後者被車碾死。這種情形下,打人者對死者之死沒有刑法上的因果關係,依法不應承擔責任。
——如果因病被車碾壓致死,打人者觸犯過失傷害罪,這種看法也不正確。假如打人者沒有打傷人,但被打者有病,經加害人打擊後發病倒地,而加害人揚長而去不管倒地者,致使倒地者被車碾壓致死,這種情形打人者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因為,打人者打擊他人倒在公路上不能動彈,會被過往車輛碾壓的機率極大,此時打人者就有了要防止被打者被碾壓的法定義務,就是應把倒地者搬離公路並對其實施救助,但打人者卻沒有這樣做,導致被打者死亡。此時打人者這種行為觸及過失致人死亡罪。
-
4 # Yuyeqiyuan
為什麼總是為罪犯辯解,是不是自己有問題,怕以後翻出來也被重判,小偷偷東西自己弄傷了也要人賠,自己坐車噎死了,也要司機賠,現在打死人了,確說人家自己病死的,讓我們看看到底是那些法官自身不硬。
-
5 # 1688949
打人致死個人覺得不管啥情況,罪過都一樣,直接打死是暴力致死,誘發疾病也是因為你打人家才出現疾病,所以兩者沒啥區別
有什麼不同?比如受害人本身有心臟病。走在路上好好的,沒激動沒犯病。你上去捅了受害人屁股幾刀誘發了心臟病死亡了那這受害人死亡不是你造成的嗎?不都是故意傷害致死?非要說有什麼不同比如普通的交通事故你沒有主管故意,他犯病死亡了也不是你就沒事了,也得進看守所走司法程式幾個月判決下來該去監獄去監獄該賠償賠償該判緩判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