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註冊
第十一條執業藥師實行註冊制度。國家藥監局負責執業藥師註冊的政策制定和組織實施,指導全國執業藥師註冊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執業藥師註冊管理工作。
第十二條取得《執業藥師職業資格證書》者,應當透過全執業藥師註冊管理資訊系統向所在地註冊管理機構申請註冊經註冊後,方可從事相應的執業活動。未經註冊者,不得以執業藥師身份執業。
第十三條申請註冊者,必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取得《執業藥師職業資格證書》;
(二)遵紀守法,遵守執業藥師職業道德,無不良資訊記錄;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在執業藥師崗位工作
(四)經所在單位考核同意
第十四條經批准註冊者,由執業藥師註冊管理機構核發國家藥監局統一樣式的《執業藥師註冊證》。
第十五條執業藥師變更執業單位、執業範圍等應當及時辦理變更註冊手續。
第十六條執業藥師註冊有效期為五年。需要延續的,應當在有效期屆滿三十日前,向所在地註冊管理機構提出延續註冊申請。
第三章註冊
第十一條執業藥師實行註冊制度。國家藥監局負責執業藥師註冊的政策制定和組織實施,指導全國執業藥師註冊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執業藥師註冊管理工作。
第十二條取得《執業藥師職業資格證書》者,應當透過全執業藥師註冊管理資訊系統向所在地註冊管理機構申請註冊經註冊後,方可從事相應的執業活動。未經註冊者,不得以執業藥師身份執業。
第十三條申請註冊者,必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取得《執業藥師職業資格證書》;
(二)遵紀守法,遵守執業藥師職業道德,無不良資訊記錄;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在執業藥師崗位工作
(四)經所在單位考核同意
第十四條經批准註冊者,由執業藥師註冊管理機構核發國家藥監局統一樣式的《執業藥師註冊證》。
第十五條執業藥師變更執業單位、執業範圍等應當及時辦理變更註冊手續。
第十六條執業藥師註冊有效期為五年。需要延續的,應當在有效期屆滿三十日前,向所在地註冊管理機構提出延續註冊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