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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學法律的小姑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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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牛媽聊生活
大千世界,無奇不有,林子大了,什麼鳥都有。
女孩子一臉懵逼,作為新時代獨立女性,她一直堅持AA制,不記得花過前男友什麼錢。
然後這個小夥子發了一個Excel表格過來,上面詳細列舉了每一項開支。
女孩子果斷轉錢,拉黑,不見。
這小夥子可能就是題目中提出的這種,婚後送給老丈人、丈母孃的禮物,一旦離婚了,就要要回來的人吧!
記得小時候和小夥伴們在一起玩,有一條規則就是:送人東西不帶要。
送出去的東西就是別人的東西了,任憑別人處置。不能說今天我倆感情好,你就送我一樣東西,明天翻臉了,你就要要回去。這東西我是吃了,用了,或者我又送人了,上哪裡再送還給你?你若不依不饒的,豈不是我上了你的套路?
這就是我們從小接受的契約精神教育。如果有小朋友不遵守這個規則,那他就會被人看不起,會被逐出這個圈子,也沒有人願意和她一起玩了。
兒童的世界尚且如此,何況成年人的世界呢?
就如同買房子。華人都認為房價高了,應該降價。但若自己買的房子降價了,就跑到售樓部,又吵又鬧又打又砸的。
契約精神,願賭服輸,是華人應該學習的東西。
從法律角度這個一般是不能要回來的,對方父母送的禮物,相當於贈與,從法律角度,這個行為屬於贈與合同的行為,而根據法律的規定,一般情況下,贈與人成立後,在贈與財產權利轉移之前,贈與人才能撤銷贈與。(即不動產完成登記之前,動產完成交付之前)但是如果是屬於經過公證的贈與是不能撤銷的。
但是也不是絕對的,法律規定了法定的撤銷權,即如果出現以下情況的是可以要回來的即:
1.受贈與人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近親屬合法權益的;
2.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的;
3.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的;
4.受贈與人的違法行為致使贈與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
前3種情況是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1年內行使,第4種情況是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6個月內行使。
所以對於對方父母送的禮物,能否要回,還要看實際情況是否存在可以行使撤銷權的情況。如果存在就能基於此要回,如果不存在就不能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