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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農民長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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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洞察三農永珍
什麼是集體土地?集體土地是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也稱作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土地,是中國土地所有制的一種形式。
農村的土地(包括城市郊區),除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或已依法徵收的外,均屬於集體所有,農民使用的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都屬於集體所有。
農村集體土地的所有權並不歸個人或者承包方,對於個人而言,自己的宅基地、自留山、自留地等歸集體所有的土地是不能夠抵押或者用來償還債務的。而經發包方同意的農民依法承包的集體所有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權是可以抵押或償還債務的。還有就是農村有房屋等建築物的,房屋等建築物用來抵押或者償還債務時,其下面的集體土地使用權可以同時抵押或還債。
因此,集體土地是不可以直接用來償還債務的,只有在特定的條件下才可以滿足條件,一個是透過法定程式流轉、拍賣的荒山、荒溝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權,另一個則是集體土地上有建築物時,當建築物被用來償還債務時,其土地使用權也暫時被用來償還債務,但所有權還是歸農民集體所有。
集體土地能用來償還債務嗎?
這個問題得分成兩種情形來說明。
第一種,因為集體欠了外債,債主催要多次無果,便提出變通的辦法,要集體的某塊土地來抵債,這就相當於把這塊土地賣給了他,這是不可以的。《土地管理法》第一章第二條第二款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買賣或者以其它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可見,用集體土地來償還債務是違法的,是不可以的。
第二種,集體欠了外債,債主催要多次無果,便提出變通的辦法,要集體的某塊土地來經營,規定了使用年限,從債主要求的要經營30年,經過討價還價降到了25年,最終達成了協議,把這塊集體土地的使用權轉給了債主,這樣就可以了。看著好象和第一種差不多,第二種情形怎麼就可以了呢?這是有法可依的,依據的是《土地管理法》第一章第二條第4款:“國有土地和集體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權可以依法轉讓”。這只是轉讓了土地的所有權或是稱為經營權,並且註明了年限,到期集體再收回所有權,土地還是集體的。而第一種情形等於是賣給了他,是違法的。
把這個問題搞清楚了後,集體土地還是可以用來償還外債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