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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淮北日月升

    先看看法律規定:

    《侵權責任法》第74條 遺失、拋棄高度危險物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所有人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將高度危險物交由他人管理的,由管理人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有過錯的,與管理人承擔連帶責任。第87條 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

    將上述規定解讀一下:

    1、亂扔物品造成他人損傷的,一般是由這個物件的所有人承擔責任,如果是交人代管出現問題,一般是代管人負責,主人有過錯的,與代管人分擔責任。

    2、建築物拋棄物品致人傷害,如果找不到惹事的人,那麼推定所有可能拋棄物品的人,分擔賠償責任。

    舉個例子。

    某人從樓下路過,樓上飛下一個啤酒瓶將其砸成重傷,花費醫藥費八萬餘並形成七級傷殘,總損失額五十七萬。

    警方到現場檢視,附近無攝像頭,酒瓶誰扔的無法查清。於是,傷者將本樓二樓以上住戶六十戶告上法庭。

    法院立案後,有九戶提交不應該承擔責任的證據,經審查及法庭質證,有四戶案發時間家中無人,免去賠償責任。最後法院判其餘56戶共同賠償傷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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