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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眉山律師

    問題進一步闡述,電動三輪車大部分因各種原因未被工信部認可,車管所不上牌,保險公司也不賣交強險,不具有公路上路權。但電動三輪車常被用來做貨車或拉客人使用。交警部門經常委託司法鑑定部門鑑定電動三輪車為機動車,因此稱呼電動三輪車為電動三輪摩托車。如電動三輪車上路出交通事故且負交通事故責任時,時下法院通常判定電動三輪車主承擔買不了交強險帶來的應由保險公司承擔的賠償責任。2015年以來,部分中院改判電動三輪車為非機動車性質,既使鑑定為機動車,仍認定電動三輪車主不承擔交強險內賠償責任。形成2種不同判決態勢。誰對誰錯?

  • 2 # 廣東興功律所

    首先,我們來看一下什麼情況下交強險要承擔責任,《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簡稱“《交強險條例》”)的規定,“交強險”是由保險公司對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車人員和被保險人)的人身傷亡、財產損失,在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的強制性責任保險,屬於責任保險的一種。

    那麼電動三輪車是機動車嗎?

    電動三輪車屬於機動車。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條第3項規定:“機動車”是指以動力裝置驅動或者牽引,上道路行駛的供人員乘用或者用於運送物品以及進行工程專項作業的輪式車輛。

    在交通事故中電動三輪車仍然按照機動車事故來處理

    電動三輪車還沒有列入國家發改委公佈的機動車目錄的,暫時在公安機關注冊登記,保險公司也不辦理其交強險投保。不同城市不同規定,現在濟南電動三輪車合法上牌,如果電動三輪車是合法生產的,你辦理了就有賠付,如果沒有電動三輪車不需要在交強險範圍內先行賠付。

    電動三輪車無法投保交強險並非車輛所有人或使用人的過錯,根據民法的歸責原則,不應據此加重其民事責任,而應按照事故雙方的過錯比例確定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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