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組織機構
鄉、鎮政府主管領導為組長的工作小組,負責消防隊組建工作的統籌、協調,派出所和綜治辦為成員,負責隊伍的具體組建。
二、隊伍規模
可分為:鄉鎮專職消防隊、志願消防隊及村級志願消防隊。
三、隊伍職責
1、 嚴格執行消防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建立完善的執勤戰備秩序,保證執勤戰備、滅火救援任務順利完成。
2、掌握轄區情況,熟練掌握滅火作戰技能,定期組織隊員進行消防安全培訓,業務技能訓練和消防演練等工作。
3、及時有效的撲滅火災,最大程度減少人員傷亡,降低國家、集體及公民財產損失。
4、配合消防部門開展消防安全網格化工作,發現違反消防法規和火災隱患等現象,要及時指出並報告消防部門。
5、加大消防安全的宣傳普及力度,提高全鎮人民的消防安全意識。
6、做好滅火救援器材的日常管理、裝置的維護保養工作。
7、受當地公安局和消防部門調派,參與滅火救援任務。
標準消防車
四、人員配備
鄉鎮志願消防隊消防員數量8人,其中專職消防隊數量2人,兼職消防隊員6人。
五、執勤站點
消防隊設在鎮派出所,共設值班室、備勤室、消防車庫、器材庫等場室。消防隊設立報警電話。
多功能消防灑水車
六、裝備配備
按照《鄉鎮消防隊標準》(GAT998—2012)和本鎮實際情況,配備小型水罐消防車(多功能消防灑水車)、小型泵浦、水帶(不少於150米)、水槍(不少於2把)等常規滅火器材及滅火防護裝備(不少於3套)。
七、隊伍管理
按照“政府組建、消防指導”的原則,實行鎮政府領導。由縣消防大隊加強對消防隊業務指導,業務培訓、新招聘隊員集訓及執勤戰備秩序建設等工作。
八、經費保障
為保障隊伍可持續發展,鎮政府根據本鎮的財政情況,統籌安排隊伍的器材裝備費、人員經費、日常執行公用經費、出勤補助等所需經費,並列入財政預算。
一、組織機構
鄉、鎮政府主管領導為組長的工作小組,負責消防隊組建工作的統籌、協調,派出所和綜治辦為成員,負責隊伍的具體組建。
二、隊伍規模
可分為:鄉鎮專職消防隊、志願消防隊及村級志願消防隊。
三、隊伍職責
1、 嚴格執行消防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建立完善的執勤戰備秩序,保證執勤戰備、滅火救援任務順利完成。
2、掌握轄區情況,熟練掌握滅火作戰技能,定期組織隊員進行消防安全培訓,業務技能訓練和消防演練等工作。
3、及時有效的撲滅火災,最大程度減少人員傷亡,降低國家、集體及公民財產損失。
4、配合消防部門開展消防安全網格化工作,發現違反消防法規和火災隱患等現象,要及時指出並報告消防部門。
5、加大消防安全的宣傳普及力度,提高全鎮人民的消防安全意識。
6、做好滅火救援器材的日常管理、裝置的維護保養工作。
7、受當地公安局和消防部門調派,參與滅火救援任務。
標準消防車
四、人員配備
鄉鎮志願消防隊消防員數量8人,其中專職消防隊數量2人,兼職消防隊員6人。
五、執勤站點
消防隊設在鎮派出所,共設值班室、備勤室、消防車庫、器材庫等場室。消防隊設立報警電話。
多功能消防灑水車
六、裝備配備
按照《鄉鎮消防隊標準》(GAT998—2012)和本鎮實際情況,配備小型水罐消防車(多功能消防灑水車)、小型泵浦、水帶(不少於150米)、水槍(不少於2把)等常規滅火器材及滅火防護裝備(不少於3套)。
七、隊伍管理
按照“政府組建、消防指導”的原則,實行鎮政府領導。由縣消防大隊加強對消防隊業務指導,業務培訓、新招聘隊員集訓及執勤戰備秩序建設等工作。
八、經費保障
為保障隊伍可持續發展,鎮政府根據本鎮的財政情況,統籌安排隊伍的器材裝備費、人員經費、日常執行公用經費、出勤補助等所需經費,並列入財政預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