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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有點意思4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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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museguo
1.《執業醫師法》規定醫生對於病患必須履行告知義務,包含告知病人病情,診療方法,以及理由和風險。等等與病情相關和診療相關的各項制度,原因和治療方法風險等。所以發現有艾滋病必須如實告知當事人。
3.《艾滋病防治條例》規定,“未經本人或者其監護人同意,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公開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屬的姓名、住址、工作單位、肖像、病史資料以及其他可能推斷出其具體身份的資訊。所以,醫生在知道當事人艾滋病的情況下,只能告知當事人,而不能告知婚檢的另一方(彼此還沒領證的)
4.婚檢結果只告訴當事人,當事人在隱私權的保護下,有權利不告訴另一方,這樣的法律漏洞才導致了婚姻因為各種病產生的悲劇。儘管婚姻法有規定,雙方有不適合結婚的病,是得不到法律承認的,婚姻屬於無效,但是在沒有告知雙發的情況下,這樣的結果都是悲劇發生了才會得知
最後,因為婚檢知情權造成的悲劇和醫生是沒有關係的,這個是法律需要改進的地方,是將要結婚的雙發需要彼此告知或者彼此知情的必要,結婚前,結婚雙方都一定要婚檢並看到對方的婚檢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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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多豆1211
應該告知本人並上報疾控中心進一步確定診斷,同時告知其確診後,與他人發生無保護性性關係有可能導致傳染,尤其是結婚物件,傳染的可能性更大。從保護隱私的角度,醫生沒有權利告知其結婚物件,如果他自己惡意隱瞞,導致不良後果需要承擔相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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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黃雪靈
從職業道德來說,醫生是肯定需要告知的,所謂婚檢就是夫妻雙方都有權利知道對方的身體健康情況,不然這個婚檢的意義又在哪裡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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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溪水流沙1
都是法盲嗎?這問題本身就有矛盾!婚檢是結婚前!還不是夫妻,報告會說明不適合結婚!如果你不傻,婚檢醫生說不適合結婚你能不明白?不是艾滋病也是別的傳染病,而且能透過性傳播!
再聰明一點的,醫生沒有讓你去檢查治療就是對方身體不健康!對方不坦白就趕緊分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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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君子
醫學倫理學考試有這個的題目,正確的答案是讓有艾滋病的一方主動告訴對方,作為醫務人員是不能向別人透露艾滋病患者的情況的,是違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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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zejin
法與情總存在不對位的地方,於法肯定是不能告訴另一方的,於情不告訴又於心不忍,擔心另一方是受害。
問題的癥結其實不在醫生,醫生作為第三方應該是在法律層面履行自己的義務即可。可以友情提醒患者一方,如果真的愛對方,希望對方幸福,那麼,應該他主動告訴另一方,看未患病一方能否理解他?是否願意和他在一起?這個球不該也不能在醫生手裡爆炸。
假如患病方真的在乎未患病一方的幸福,或者是有責任心的人,肯定會告訴另一方,另一方知道情況後選擇是否在一起也都沒錯,考慮現實一點就分開,感情深重就一起面對,都是沒有錯的,這個球應該是在患者手裡,他是否想讓他爆?現在爆還是未來爆?那是患者方該考慮該面對的事。
有人說患者一方不告訴另一方那豈不是看著另一方受害嗎?我想問作為醫生,見到病患還少嗎?醫生能幫上多少忙呢?能解決多少事?法律責任才是任何人做任何事該首要考慮的,就算患者沒告訴另一方,另一方真是受害者,那也是它自己選物件不當而該承擔的責任,它也絕不是無辜的,他們的感情是否能經得住現實考驗不能也不該讓醫生來檢驗,而是他們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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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醫學小快遞等風來186
其實我覺得應該要告訴!作為夫妻共同體,其中一方應該有知情權,特別是對方有可以透過性傳播的傳染性疾病的情況下!
隱私權的適用應該是你對他人沒有生命威脅的前提之下,才能起到真正保障到大家的權益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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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告訴又是一個悲劇,瀋陽一個男的結婚後,很快有了孩子,孩子一出生是個黑球,晴天霹靂還在後頭,他有艾滋,居然是老婆傳染的,老婆婚前有幾個黑人男友,男的受不了自殺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