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相關的司法解釋規定,物業服務企業提供了服務,但未達到合同約定的標準,法院應根據具體案情酌情減少業主欠交的物業費。
回覆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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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手機使用者73745225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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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PerfectSimple
我想諮詢專業人士有關物業的幾個疑惑點:物業的價格應該由誰制定的?業主是否有定價權利?物業的定價規則按照購房的建築總面積來算,是否是霸王條款,家裡的實際使用面積為什麼也要收物業費?按照實際服務物件,應該按照公攤面積計價物業費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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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講者理正義
物業純粹多餘的,應堅決徹底取締!正經事沒幹多少,快演變成惡勢力!小區不是物業的,驅逐物業是權利!業主自治最適宜,沒張屠夫照辦席!
業主是小區主導,物業只是服務了!主次關係要搞清,別喧賓奪主弄倒!業主有權選服務,趕走物業是妙招!引狼入室的解法,只有齊心殺狼好!
有物業就安全嗎,別再天真可笑啦!見過保安賠錢嗎,沒準蛇鼠是一家!物業行道泥沙雜,歷來名聲都極差!全國現呼聲一片,過街老鼠人都打!
物業進老舊樓院,更是找門路騙錢!是管理方黑交易,半路冒出惡婆管!幾十年都沒物業,鄰里和睦萬事安!只要物業一混入,邪惡大小案不斷!
業主應全聯合起,自己的事自治理!辛苦累死一輩子,有套房子都不易!千萬別讓物業入,否則房似物業的!沒完沒了老收錢,住自己房成租的!
物業工作不盡責,不作為、業主不是請求物業降價,而是必須打折或者拒絕繳費!因為業主沒有邀請過物,物業是不請自到,甚至顛倒僱傭關係,特別是有些物業負責人與業主溝通能力極差!滿上欺下自搞一套,根本不會知道物業工作需要業主們理解和支援一一一一一一我們業主盼著政府早點對不規範、不合格的物業流氓,解散越早越好!業主們一提起物業已經恨之入骨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