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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費用是否與物業費重複?是否屬於不合理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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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乾啤不要老雪

    根據國家發改委和原建設部《物業服務定價成本監審辦法(試行)》第8、9、10、11、12、13條,利用小區共有部分停放車輛的,其相關的人工費、設施維護費、衛生清掃費、綠化費、秩序服務管理費、公共保險費等以物業費的性質收取,而機動車輛場地佔用費或者車位使用費或者物業管理成本又重複收取這部分費用。

    所以利用公區停放車輛產生的成本和費用已以物業費的形式收取,再次收費屬於不合理的重複亂收費。

  • 2 # 使用者136785172809

    公共場地車輛佔用費,其中可分為兩部分,1部分收益可做為小區大修理基金,由業委會管理。2部分為物業管理費用,主要負責場地維護及裝置維護等。收費分配應為7:3,蘭州市有明確規定檔案按照執行。

  • 3 # 嘉慶192163642

    小區的公共區域停車應該收費,收的錢不是給物業公司的,是屬於全體業主的。如果每個業主都只有一輛車停在公共區域,那麼大家是平等的,如果有人沒有停車,有人停2一3輛車,是不是就不平等了?所以每輛車交點錢來達到相對平衡,這些錢屬於全體業主,用於公共維修和公共福利。

  • 4 # 孤獨小草94826756

    在小區內的停車位應已屬於業主的公灘面積,作為業主交物業費即可,如果物業再收車位費,那業主不是要多份錢了嗎?再說物業只是業主請來違持小區的環境安全衛生的保姆,是誰讓他收車位費的呢?至於收費這一塊,當初業主買房時,已把相關費用都已包括在買房款裡了,物業再收車位費那不是違法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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