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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銀行研究僧

    借款人處同時簽了兩個名字,除了主借款人外,另一個人叫共同借款人。

    先說說銀行,如果你作為借款人想找共同借款人,銀行一般只允許借款人的直系親屬作為共同借款人,或者是抵押物的共有產權人。除此以外,大部分銀行不允許任何形式的共同借款人存在。因為銀行會對共同借款人簽字的動機持懷疑態度,畢竟主借款人與共同借款人並沒有血緣關係。銀行會考慮是不是共同借款人要用錢,假借主借款人的資質?假設主借款人未來不還錢,共同借款人是否會拒不履行還款義務呢?

    像題主描述的情況來看,題主的這個借款多半不是發生在銀行,同時題主也認可自己的簽字,不存在偽造簽字的可能,只是因為自己沒有拿到貸款,而打算不履行債務。

    在這裡可以說明下,共同借款人在沒有特殊約定的情況下是要承擔連帶責任的。

    先說特殊約定,此處的特殊約定指的是主借款人與共同借款人各自承擔債務的比例;是否是在主借款人不還錢的情況下,共同借款人才會履行還款義務等。題主可以去找當時的借款合同之類的檔案,看看是如何約定的。如果有這樣的約定,題主可以進行相應的抗辯。

    所謂連帶責任就是,債權人無論對借款人還是共同借款人提出清償貸款的要求,這兩個人都必須履行還款義務。債權人不會管當初的借款誰拿到,誰沒拿到。債權人要確定的是借條上是否有兩個人的簽字。換句話說就是,只要題主在借條上借款人處簽字了,就必須要履行還款義務。

  • 2 # 依山傍水758

    借款人處同時簽了兩亇債務人名字,只要該兩亇人都是有完全意識行為,能承擔相應責任的人,且是在沒有威脅欺騙下的自主簽字,那麼該二人中,一亇拿到借款,另一亇未拿到借款,當拿到借款的人未如約還款,另一亇簽字人就有連帶承擔還債責任,日後可憑還債證明,向拿到借款的追索該款。這不難理解。理由①當初是二人簽字借款,只能證明是二人借款行為。②也許債權人原本不認識真正借款的人,正是由於跟其中一亇相識友好有信任,才借出此款。③如果二人共同簽字借款,最後的結果可與其中一亇以未拿到款為由而不還款,試想,允許這類情況存在,是不是會出現更多的欺詐行為?所以說,借條上二亇簽名承認借款的人對該筆債務有承擔還債的連帶責任。所以平時不要隨意義氣用事,為幫助別人借款而去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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