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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朱國宇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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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suifeng170504
這個公證不公證都沒差,關鍵在於你兒子有沒有成年,沒成年,父母身為監護人,那就是你們的債務,成年了,他的債務是他個人的,與父母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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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善常樂
我想中國的法律應該是沒有父債子還或子債父還的法規吧?說實話也就沒有必要去公證了。這樣不就是脫褲子放氣多此一舉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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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使用者3180868990492
欠債還錢,天經地義,一家人應同甘共苦,不要總想怎樣去逃債,錢沒了,再賺。一家人的平安,和睦,聲譽難道比不上金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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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唐先明75443043
依我之見:父母是否與兒子的所有債務沒有相干,必須要根據兒子與父母的具體關係而認定,任何“公證”都解決不了“逃避家庭共同債務”的問題。
一,中國法律規定:公民年滿十八週歲系完全民事責任能力之人,對外有權以個人的名義依法從事各類法律允許的民商事活動,其收入歸該具有完全民事權利能力和完全民事責任能力之人;
同理,該成年兒子對外民商事交往中所產生的債務,依法只能由其(他丶她)一人承擔。而兒女年滿十八週歲並獨立成家分戶後,父母己經依法不具有“監護人”資格,因此,年滿十八歲後的完全行為能力的兒女們對外民商事債務,依法不得株連無辜的父母。
二,請問一一本案例中的“兒子”是否己年滿十八週歲?兒子是否己獨立成戶長期單獨生活其收入完全歸兒子個人所有?
B,如果該“兒子”雖己年滿十八週歲,但並未成婚組合新的家庭並在同一戶籍名下,仍長期與父母同為一個家庭共同生活,對外民商活動的所得收入交於父母,此情形下父母與兒子的財產系法律上的“家庭共同財產”,根據中國共同財產的法律規定一一權利和義務是相輔相成的,沒有隻有權力而不盡義務的權力,也沒有隻有義務不享受權利的義務,“兒子的收入既然歸入家庭共同財產,兒子的債務也歸入共同債務”,即對於一個家庭,如俗話聽說“有福共享丶有難同當”。在此,無論做任何“公證”,父母都必須依法承擔兒子的“家庭共同債務”的連帶責任。
以上意見僅供參考,不當之處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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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兒子是未成年人或精神病,公證也沒有,公證處也不會給公證。如果兒子已成年且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不需要公證也與父母無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