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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夥是否是見義勇為?2018年12月26日,福州趙先生他見義勇為幫助一位正在被侵害的女士脫離危險,結果他卻被拘留了14天,趙先生說他感覺很懊惱,而且接下來還可能受到刑事制裁,這是怎麼回事呢?是什麼原因讓趙先生很崩潰呢? 趙先生說2018年12月26日晚上,他聽到樓下砸門和女住戶呼救的聲音,他立即就下樓檢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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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列表
  • 1 # 有木有樣

    要是這個人說以後還見義勇為我就不相信他這句話,幫助別人的同時也要保護自己,我沒錢又沒關係遇到這樣的事儘量躲開,最多打個電話報警而已,

  • 2 # 惡魔時空

    這兩天看見這個新聞了,只能說還真是一直以來奇葩法律沒變過啊!

    很多年前就已經看過一個新聞真實案件,一個女孩受到暴徒侵犯反抗的時候傷了暴徒,結果女的被判刑!強姦犯屁事沒有,女的以後一生都毀了,社會上的旁人還笑話她,說她是被性侵過的女人!我記得女孩還是被關了好幾年!

    另外如果這個男孩、受害者家裡有什麼親戚,親戚有點關係,找一找給點錢,法律可能可以輕判,如果犯罪者對方家裡有後臺那也就沒辦法了,反整中國曆來如此←_←

  • 3 # 福是洋

    我認為這個情況之所以出現如此大的輿論,根本原因有兩點。一、司法機關的僵化執法。如一出現有人受傷達到傷害罪的輕傷以上了,公安就先刑事拘留人,觀念上還是以結果(傷或亡)論定性,而不是以行為是否合法、正義來處置,這是長期以來的方式,形成慣性了。這種簡單執法在以前可以迅速偵查結案,但現在資訊化社會及網路社會使情況不一樣了,事情經過更加清晰,社會對公平正義的關注更加強。所以公安機關在幾個案件中的表現都很被動,其實有的情況不必先拘人,可以取保候審,如有確實證據的直接以正當防衛不予立案追訴都可以。其次,檢察院法院司法觀念也沒跟上。長久以來的案件大多以相互鬥毆、防衛過當來定性了,沒有把實現社會正義作為司法根本的落腳點,這裡不再累述。二、立法過簡,完善滯後。刑法第二十條規定,在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中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第二款的規定,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刑法對正當防衛的規定過於簡單化、原則化。如什麼是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正在進行“是指傢伙正在往我頭上招呼的時刻,還是正被對方圍住已向我進攻的時候?“不法侵害“要到什麼程度我才可以反擊?輕傷?重傷?還是死?什麼是“必要限度“?誰來判斷?是當時判斷還是過後判斷?都沒有明確具體規定。這給司法帶來不確定性,可以左右搖擺。應該進一步修改完善相關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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