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覆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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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手機使用者zhang8666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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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wu吳金泉
謝邀!這個問題要看你們當初是怎約定的,你是請下水工來找項鍊的,還是隻是請其為疏通而來的。若本身就是請他來找金項鍊的那找出項鍊是他的合同責任,報酬己含在合同價款之內。找到項鍊是他的職責,怎能再要一半項鍊價值的打償?若只是疏通時意外得到金項鍊。此項鍊可能是僱主的,也有可能是他人的(如前業主或其他客人落下的),既然疏通前僱主並未提及項鍊,則可認為找到此項鍊是意外所得(同一化糞池連通整個單元各戶,多戶之中你未提及則是他人的機率更大),下水工提出分一半也有一定的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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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皇家師爺
這個案例可參考大爺要撿到手機索要2000元酬金一案。
1、同樣需要確認你是丟失項鍊的主人。
2、疏通工撿獲屬於不當得利,佔有該項鍊不具合法性。而索取酬金,可要求在合理範圍內,要求過高,同樣不能得到法律支援(即無法律依據)。
3、項鍊的價值有大有小,小的項鍊可能價值不高,一半價值費用也就不高。如項鍊很貴,一半價值費用很高就不合理了。
4、可協商解決,雙方應該相互體諒對方,尊重疏通工的勞動,也不宜漫天要價令丟失者無法接受。解決不了走法律程式。不管怎樣,合理的價格(費用)在1000元以下應該是可行的,超過了就不好說了。特別是對於住酒店的,曾有不少報道外國客人丟失結婚戒指之類,掉下水道的也有,掉垃圾站的也有,結果多數都是免費找回。
對於這個問題主要是疏通工在人家家裡掏的金項鍊,人家是拿著錢僱傭的,所以也就產生了僱傭關係。當在別人家裡掏出了所有東西也就屬於本主所有,如果本主對於情意也可多付錢對於疏通工進行獎勵也是清理之中的事情。但是這個錢和工錢不是一回事,也就是工錢該怎樣就怎樣。對於這個問題所以還是兩方面互相溝通解決比較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