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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2002086823712

    1.運動員的試跳順序應抽籤決定。

    2.運動員超過八人,每人可試跳三次。前八名可再試跳三次。倘第八名出現成績相等,則成績相等的運動員均可再試跳三次。運動員只有八人或不足八人時,每人均可試跳六次。

    注:此處“成績相等”係指跳過同樣距離,因此規則第146條(3)不適用於此。

    3.比賽開始後,運動員不得使用比賽助跑道進行練習。

    4.運動員在起跳板後面起跳,應為有效。

    5.試跳成績應從運動員身體任何部分著地的最近點至起跳線或起跳線的延長線成直角丈量。

    6.每名運動員應以其最好的一次試跳成績,包括第一名成績相等決名次的試跳成績.為其最後的決定成績。

    7.助跑道長不得短於40米,寬最小為1.22米,最大為1.25米,應用5釐米寬的白線標出。條件許可,最短長度為45米。

    8.助跑道的左右傾斜度不超過1:100,跑進方向總的傾斜度不得超過1:1000。

    9.標誌物:運動員為有助於各自的助跑和起跳.可在助跑道旁放置標誌物(由組委會批准或提供)。但在不提供此類標誌物時,運動員可用膠布,但不可用粉筆或類似物質,以及其它任何擦不掉的物質。

    10.起跳板是起跳的標誌,應埋入地面,與助跑道及落地區表面齊平。板子靠近落地區的邊緣稱為起跳線。緊靠起跳線外應放置一塊用橡皮泥或其他適當材料製作的板子,以便運動員腳部犯規時留下足跡。

    如不能設定卜述裝置,應採用下列方法,緊靠起跳線前沿沿著這條線鋪上軟土或沙子,寬為10釐米,與水平面呈30度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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