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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2149618505464

    長子長孫長外孫意義他代表著一個家族的形象和希望,最有可能成為家族的族長或者掌舵人,意味著一個家族的命運,還有它的興旺與衰敗。嫡長子由正妻所生之長子繼承被繼承人的財產、職位和身份的繼承。中國奴隸社會和封建社會主要的繼承製度。夏商兩代,繼承方式是以“父子相繼”和“兄終弟及”相結合的。自西周開始,為了維護統治階級的宗法統治,世代相襲,逐漸確立了嫡長子繼承製。中國的奴隸社會和封建社會,合宗祧繼承和財產繼承為一體,嫡長子在繼承方面有著特殊的地位和特權,無論是王位、爵位、封地還是其他財產,主要地是由死者的嫡長子承受。首先,嫡長子排斥庶子(側室妻妾所生之子)的繼承權利,“立嫡以貴不以長”;其次,嫡長子還排斥其餘嫡子的繼承權利,“立嫡以長不以賢”。這樣,使統治階級的財產權利和政治權力不致分散,得以延續。這一等級嚴格的嫡長子繼承製自奴隸社會開始確立,又為封建地主階級所沿用,並日趨完備,封建制時代和奴隸制時代的繼承製度是一脈相承的。為維護這一制度,歷代王朝制定相關的法律,對以庶冒嫡、以次充長破壞嫡長子繼承製度者課以刑罰。《唐律·戶婚》中規定:“諸立嫡違法者,徒一年。即嫡妻年五十以上無子者,得立庶以長,不以長者亦如之”。依《唐律疏義》的解釋:“立嫡者本擬承襲,嫡妻之長子為嫡子,不依此立,是名違法,合徒一年。即嫡妻年五十以上無子者,謂婦人年五十以上不復乳育,故許立庶子為嫡,皆先立長;不立長者,亦徒一年,故云亦如之”。宋、元、明、清各律,亦有類似的規定。封建制時代與奴隸制時代相比較,嫡長子繼承製不完全相同,內容上更適合封建性生產關係的需要,財產繼承方面開始出現了諸子均分的現象,嫡長子的繼承特權更偏重於宗祧繼承方面。至於繼承順序,封建制時代也確立一個嚴格的等級次序。《唐律疏義》中記載:“無嫡子及有罪疾,立嫡孫;無嫡孫,以次主嫡子同母弟;無同母弟,立庶子;無庶子,立嫡孫同母弟;無同母弟,立庶孫;曾、玄以下准此。無後者為戶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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