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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衛民638737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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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邏輯老薑
無論業委會是否解散,開發商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都是無效的。但是,物業起訴你欠交物業費,你勝訴的可能幾乎為零。原因如下:
物權法第七十六條規定,選聘和解聘物業公司,由全體業主共同決定,並授權業委會簽訂物業服務合同。
開發商在沒有出售房屋之前,是唯一的大業主,可以代行業主大會職責,即可以選聘前期物業,法規也是這麼規定的。
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在業主買房時,會讓業主再與物業公司簽訂一次,形成了業主與物業公司之間的民事合同關係。
開發商賣房後,其身份只是業主之一,並且專有部分面積逐漸減少。物業服務合同轉籤之後,開發商已經不再是適格的小區的物業服務合同的主體,沒有業主大會的授權,任何時候再籤的合同都是無效的。
但是,你依然會敗訴。
首先,你拒交物業費的理由不能成立,除非合同約定,未成立業委會的,業主可以拒交物業費,但這個條款顯然不會出現。
其次,物業手頭有前期物業服務合同,這個合同的解除,一般是物業自願撤出管理,或者是被業主大會依法解聘。
即便被依法解聘,物業合同的期限,仍會延長至業委會通知其交接的時間,此時間點之後,業主才可以不再繳納物業費。
未接到撤出通知之前,即便設定期限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已經到期,司法實踐中,仍然根據公平原則,對物業提供服務的行為,認定為事實服務,最高法關於處理物業糾紛的司法解釋中有提及。
制度這麼設計,是為了保障小區物業服務的平穩,也是為了迫使被解聘的物業公司,及時進行交接。
雖然你們業委會自動請辭,你的敗訴不會是開發商簽訂的這份合同,應該是法院認定了物業提供的事實服務。
業委會都是虛假成立的,暗箱操作的。都是在物業曹總下成立的。物業匆匆到腳都流著骯髒的血。業委會代表我們,出賣我們的利益。各地方政府都出臺了收費標準和辦法。有哪個業委會,按照收費辦法和標準,執行了。與物業合夥。同流合汙。詐騙百姓錢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