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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你自己的東西落在櫃檯,營業員撿到後,屬於拾得物品,對於拾得的物品,即使不是在本超市購買的東西,拾得人應迅速上交公安局或是交到超市前臺,在上交之前,拾得人有義務保管拾得物。

    2、拾得物丟失的:拾得人有故意或重大過失的,應負賠償責任。

    3、你的事:重要的是你要收集好是那營業員拾得了你的物品、物品是什麼、丟失的物品價值多少、拾得物品的營業員沒有按規定上交有重大過失等證據,如果你去交涉時有其他人可以為你作證,可以找到證人為你寫下證言;如果有當時你所說上述情況的錄音也可以,或者再次找他們協商,將全部過程錄音。

    4、有了證據後,先和超市協商、讓那營業員全部賠償;協商不成的可以起訴到法院解決,而且告訴超市你不會善罷甘休,如果你與朋友多次去找超市協商,還可能影響超市的聲譽。附相關依據:(1)《物權法》第一百零九條 :拾得遺失物,應當返還權利人。拾得人應當及時通知權利人領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關部門。 (2)第一百一十條 :有關部門收到遺失物,知道權利人的,應當及時通知其領取;不知道的,應當及時釋出招領公告。 (3)第一百一十一條: 拾得人在遺失物送交有關部門前,有關部門在遺失物被領取前,應當妥善保管遺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遺失物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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