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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7025857956224

    業務宣傳費與廣告費的支出範圍界定:主要是在承接業務物件和取得票據兩個方面,看具體業務是否透過廣告公司、專業媒體在電視、網站、電臺、報紙、戶外廣告牌等刊登,並取得廣告業專用發票,如果這兩條件是成立的,可以作為廣告費,否則只能作為業務宣傳費。而業務宣傳費指未透過媒體的廣告性支出,包括對外發放宣傳品,業務宣傳資料等。例如:公司宣傳資料的印刷費等開具的發票。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過部分,准予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關於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48號) 1、對化妝品製造與銷售、醫藥製造和飲料製造(不含酒類製造,下同)企業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過部分,准予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2、對簽訂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分攤協議(以下簡稱分攤協議)的關聯企業,其中一方發生的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稅前扣除限額比例內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可以在本企業扣除,也可以將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攤協議歸集至另一方扣除。另一方在計算本企業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限額時,可將按照上述辦法歸集至本企業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不計算在內。 3、菸草企業的菸草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一律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4、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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